201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考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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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
行政,指组织、管理、执行的活动。按照主体、目的和行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共行政和私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特指公共行政,是以国家为原则性主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在手段上具有强制性的活动。包括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国家行政和以法定授权组织为主体的社会行政。
例:交警对违章行驶的车主作出处罚(国家行政);律师协会对违法执业的律师作出惩戒(社会行政);企业内部的人事、财务等管理行为(私人行政)。
在行政法学上,有以下几类重要的对行政的分类:
(一)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属于形式行政,无论是制定规则、处理具体事项还是裁决争议案件的活动;实质行政是指以国家机构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被认为属于行政活动。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以形式行政为原则,实质行政作补充。
(二)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
对公民限制权利、课以义务的是负担行政,如行政处罚;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利的是授益行政,如行政许可。
(三)羁束行政与裁量行政
羁束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决定,没有作出选择适用的空间,裁量行政则不然,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采取行动、以及决定采取行动时在种类、时间、方式、幅度内作出选择。
(四)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
为防止滥用自由权导致社会危害实施的秩序性管理是秩序行政;为消除和减少过度自由竞争带来的社会差别和维护社会公平提供的公共服务是给付行政。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而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其功能在于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控权保民”。
从特征来看:
(一)由于涉及的内容广泛、繁杂而分散,形式上尚无统一的实体性法典。
(二)内容上程序法与实体法高度交融。
(三)行政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
(四)经常性的立、改、废,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三、行政法的内容体系
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救济法三个方面内容的结构体系。
(一)行政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条例》、《地方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条例》、《公务员法》等。
(二)行政行为法: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强制法》等。
(三)行政监督救济法: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四、行政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一方面,宪法与行政法是根本法与部门法之间的从属关系;另一方面,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职权,需要直接由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规定,行政法是宪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方面,行政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以命令服从为主要特征,内容上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关系,民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关系;另一方面,行政法对民法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
(三)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
一方面,刑法对行政法秩序发挥保护作用;另一方面,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两者的关系需要衔接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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