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考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解析六
>>司法考试:2019司法考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解析六
1. 李某抢劫案
李某,男,25岁。2003年6月李某因抢劫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宣告后,李某没有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同年12月,该县人民法院发生人事变动,原院长退休。新任院长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李某抢劫案认定事实有误,而且量刑过重,遂决定提起再审。该院长指令原审判此案的合议庭重新审理。2004年1月,宣布改判李某有期徒刑5年。
问:请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做法存在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2. 王某盗窃案
王某于2004年6月3日上午10时许,在某商场盗窃一女顾客装有2300元的钱包,结果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6月5日,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12月4日,某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王某盗窃案,认定王某盗窃罪成立,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判决宣告后,王某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人民法院将王某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登记表一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经核对无误后,通知公安机关将王某送交监狱服刑。公安机关将王某送交监狱时,监狱拒绝收押。
问:监狱拒绝收押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 王某贪污案
被告人王某,2004年因贪污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未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判决生效后,该中级人民法院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判决,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的第9日,决定交付执行死刑。在死刑执行前审判人员进行讯问时,发现该裁判可能有错误,遂停止执行,并立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裁判没有错误的裁定后,该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对被告王某执行了死刑。
问:请指出该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的死刑执行过程有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 李某抢劫案
此案例考察的是审判监督的提起与审理问题。(1)没有提交审委会处理就决定再审的做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本案中院长没有提交审委会处理,而是直接决定再审,因此是违法的。(2)由原合议庭重新审理的做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本案中由原合议庭重新审理,因此是违法的。
2.王某盗窃案
本案例考察的是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问题。监狱拒绝收押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但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本案中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其在判决前被先行羁押,其剩余刑期肯定在1年以下,应当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公安机关将王某送交监狱时监狱有权拒绝收押。
3. 王某贪污案
本案例考察的是死刑判决的执行问题。
(1)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的第9日交付执行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2)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做法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死刑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裁判没有错误的裁定后,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对王某执行死刑的做法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以上是坦途网分享的全部内容,还想获取更多司法考试主观题考点复习资料的考生,要多多关注坦途网的分享,这样才能获取新题型。或者登陆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进行详细了解,希望大家都可以通过考试!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 2019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模拟题507-06
- 2019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模拟题407-06
- 2019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模拟题307-06
- 2019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模拟题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