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考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解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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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某故意杀人罪
2005年8月20日14时许,刘某驾驶手扶拖拉机从县城返家,行至长途汽车站时,因回头向在路边摆西瓜摊的商贩询问西瓜价钱,手扶拖拉机偏离公路,将正在路旁玩耍的男孩李某(时年7岁)撞倒。在几名候车人的要求下,刘某将李某抱上车并表示要送李到医院治疗,即驾驶手扶拖拉机调头向县城方向行驶。当刘发现前后无人时,停车将尚有呼吸但处于昏迷状态的李某扔到路边沟内,然后驾驶拖拉机绕道回家。李某于次日凌晨5时许被一放羊人发现,但已死亡。后刘某被抓获归案。第1审法院认定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的叔叔认为量刑过重,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原判定性不准,量刑畸轻,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扔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人民检察院抗诉有理。第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问:本案中被告人的叔叔能否直接上诉?为什么?本案中二审法院做法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2. 刘某某受贿案
被告人刘某某,系某国有综合贸易公司业务部部长。刘某某利用某公司急于推销滞销棉被之机,两次以好处费的名义向该公司收取现金共8000余元。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刘某某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构成受贿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帮助推销滞销产品的行为对国家有益,所收取的8000余元中有6500余元未利用职务便利,属于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受贿1500元,改判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终审判决后,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收受现金8000余元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二审法院予以否定不当,因此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问:本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3. 李某受贿案
某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区公路局某处处长李某收受贿赂4万元。检察院侦查部门初步调查后决定立案侦查。本案侦查终结后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审查起诉部门,经检察长批准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以原判决认定的受贿数额偏高、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数额并非偏高而是偏低,数额应当为42311元。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数额虽然偏低,但尚未影响李某的定罪量刑,原审对李某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在更正了李某受贿数额后,裁定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问:(1)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2)如果李某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他应当如何做?
(3)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除了受贿外还犯有贪污罪,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死刑,立即执行,李某不上诉。此案经复核后交付执行时,发现李某已怀孕,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 刘某故意杀人罪
本案例考察的是上诉主体和上诉不加刑的问题。被告人的叔叔不能直接上诉。《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1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本案中,被告人叔叔的上诉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
二审法院做法不违反上诉不加刑。所谓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刑事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 刘某某受贿案
本案例考察的是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抗诉程序问题。本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的行为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地方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本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错误,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 李某受贿案
案例考察的是二审判决、申诉以及死刑执行的问题。
(1)违法。《刑事诉讼法》189条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受贿数额有误,系认定事实有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维持原判的做法是错误的。
(2)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应当停止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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