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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法考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解析三

2019年03月12日 11:41:40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考生们正在为法考进行紧张的备战,备战最基础的就是做司法考试试题,坦途网今天给大家整理了“新考”题型,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在备战中积累更多题型,巩固到更多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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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某防卫过当案

在一次同事聚会上,王某借酒劲要和平日与自己不和的郭某喝酒,遭到郭某拒绝。王某恼羞成怒,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向郭某刺来。王某由于饮酒过多摔倒在地,郭某夺过刀子。王某不甘罢休,爬起来操起一把椅子又向郭某打来。郭某忍无可忍将手中的刀子向王某刺去,致其腹部受伤并致终身残疾。

问:检察院可否对已构成犯罪的防卫过当做出不起诉处理?如果郭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可采取什么行为?如果王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可采取什么行为?

2. 孙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孙某,男,15岁,系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2006年11月某日,孙某与本校另一学生打架,致其重伤。某区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因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遂将被告人的这一意见记录在案,于10日后开庭审理。经法庭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时委托律师参与二审。

问:本案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处理?

3. 杜某破坏电力设备案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某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庭审中,杜某又供认其曾盗窃变电站里的铜线。公诉人宣读了变电站的材料登记簿,证明变电站丢失一捆铜线。合议庭认为杜某盗窃铜线已十分清楚,有证明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法庭审理继续进行。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杜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期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问:人民法院能否对检察院未起诉的盗窃事实进行审判?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郭某防卫过当案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可以对防卫过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146条规定,郭某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检察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王某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之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2. 孙某故意伤害案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15周岁,属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该案一审时,人民法院在没有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即开庭审理,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依法撤销本案的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 杜某破坏电力设备案

人民法院直接审判检察院未起诉的犯罪事实,违背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理。从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来看,必定是起诉在先,审判在且,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本案中,检察院未起诉盗窃事实,只指控被告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人民法院却将盗窃事实一并审理,其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是错误的。

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还侵害了检察院的检察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和7条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分工负责”的含义是公诉案件的起诉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各自的权力。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未起诉的事实进行审判是对人民检察院起诉权的侵害。正确的做法是由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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