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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必备案例分析13

2019年02月26日 09:38:17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正在紧张的备考过程中,不知道各位考生们复习的如何了?小编今天整理的是主观题的备考练习题,希望大家通过小编的分享能够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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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NA“出错”案

2000年4月3日深夜,在大同市某区一中学女生宿舍里发生一起强奸案,两个初中一年级的女同学被一名潜入宿舍的歹徒强暴了。受害女孩在案发一周后才鼓起勇气报案,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但现场几乎所有的线索都被破坏了,只是在被单上提取了一小块精斑,公安人员只能从受害人的描述中大概地拼凑出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身材消瘦,中等个子,长着胡子,说着不太标准的普通话。

通过现场勘查,公安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对学校环境很熟悉,很有可能是内部作案。案发的前一天曾有男老师在她们的宿舍门口放了一个泔水桶,还进宿舍里看了看。此人是学校老师李某某,家住附近,其体貌特征和受害人描述的非常相似。李某某说,他在案发前一天的确在女生宿舍门前放过泔水桶,那是因为他家里生活困难,养了一头猪,他想让学生们把吃剩下的饭菜倒在桶里,他提回家喂猪。至于强奸案,李某某说跟他一点关联都没有。公安人员将李某某和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血样送到大同市公安局鉴定,结果李某某的血型和精斑上血型一样。为了慎重起见,公安人员又把李某某的血样和受害人褥面上的精斑一起送到山西省公安厅做DNA鉴定。由于当时的鉴定条件有限,省公安厅做了6个位点的鉴定,结论是“受害人褥面上精子DNA与李某某血痕DNA谱带位置一致”,李某某被刑事拘留。

8月18日,经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李某某以奸淫幼女罪被逮捕。李某某坚持说公安局抓错了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2001年2月,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李某某涉嫌奸淫幼女一案。在法庭上,李某某和他的代理律师提出对山西省公安厅的DNA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合议庭讨论后决定延期审理,检察院撤诉,退回该区公安分局,要求重新组织鉴定。

这次鉴定是在公检和李某某的律师都在场的情况下,通过看守所的狱医,当场提取李某某的血样,当面封存,并由三方一起连夜将血样送到北京,由公安部进行。公安部做了9个位点的基因鉴定,结论是“所检白色褥面上的精斑不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所留”。为了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公安部做了第二次鉴定,结果与第1次完全一致。根据公安部的鉴定结论以及案件本身缺乏其它证据等情况,7月3日,该区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不久又撤销了对他的取保候审决定。

为了讨回自己的清白,李某某开始不断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该区区委的组织下,由该区检察院牵头成立了“4.3强奸案”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复查侦破。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后,专案组根据掌握的线索,对学校附近的15个自然村进行地毯式排查。查到红石村时,一个叫李某的人引起了他们的注意。此人体貌特征和当时推断的嫌疑人基本一致,三十六七岁左右。李某曾因盗窃罪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一直四处逃窜。经过长时间的侦查和部署,专案组的办案人员在2004年元旦的前一天晚上将李某抓获。但是在审讯期间,李某只交待自己盗窃的事实,对“4.3强奸案”只字不提。当时审讯人员看似不经意地说了一句:“堡子湾那个女学生叫你害苦啦。”李某下意识地马上说:“现在花三五十块钱就能解决的问题,谁还干那事?”说完之后,民警反问道:“你认为我们指的什么事?”这时,李某立刻警觉到自己说漏了嘴,又开始一问三不知,但表现得极为紧张。后来,通过看守所管教长期细致的思想工作,李某终于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问:(1)本案中的三个鉴定结论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公安机关根据第1次的鉴定结论认定李某某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是错案?

(2)公安人员通过讯问技巧获得的李某的供述,能否单独具体认定案情?

司法考试虽然还有较长的复习时间,但是提前发起复习计划,对于考生们的复习是十分重要的,希望大家通过小编的分享能够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如果还想了解更多司法考试知识点方面的信息,请登录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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