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必备案例分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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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甲、乙同是某村的农民,两家长期不和。甲承包了村里的鱼塘,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乙极为忌妒。一日,乙趁甲的鱼塘无人看管,将农药投入鱼塘里,毒死了很多鱼。对于乙的行为,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10日的处罚;县渔政管理部门根据渔业法与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1000元的罚款。乙对两个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均不服,并在同年针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以县渔业管理部门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县公安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乙对复议决定不服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乙先后两次的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分别予以受理。
问:(1) 县人民法院对乙的两个起诉将如何审理?
(2) 本案被告是谁?
(3) 本案有无第三人,如果有,是谁?
答:
(1) 县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将有联系的几个诉讼合并在一起作一次审理和裁判,也称诉讼的合并。乙的投毒行为违反了两个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两个客体,并由两个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理,由此产生对两个诉讼标的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这两个诉讼请求属于同一性质、同一审判程序,又是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符合诉讼客体合并的条件,因此,县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2)本案被告是县公安局与县渔业管理部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案中,乙对县渔业管理部门的罚款决定,是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县渔业管理部门应为被告。乙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先申请复议,而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的决定,因此,县公安局应为被告。
(3)本案有第三人,是甲。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本案中甲是乙违法行为的被害人,公安机关与渔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乙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直接影响到对甲的合法利益是否给予充分的保护。因此,甲某与被诉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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