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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必备案例分析3

2019年01月30日 11:08:19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正在紧张的备考过程中,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做好了春节的复习规划了呢?小编今天整理的是司法考试主观题的备考练习题,希望大家通过小编的分享能够在考试中发挥出自己最佳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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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遭受损失。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邮电局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县邮电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原告县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县卫生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县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县邮电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县医院曾数次书面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

现问:

1.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为什么?

答案:是行政争议。邮电局在本案中属于经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的被告,本案中的争议涉及公共利益,邮电局对120电话的管理具有行政管理性质。

2.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否。法律规定安装120电话的目的是实现一种公共利益,而不是为医院设定一种财产权,邮电局安装120电话的义务所对应的权利并非医院的财产权,因而医院不可因邮电局违背此法定义务而要求赔偿。

3.如果法院判令县邮电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为原告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不开通,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1)从期满之日起,对该邮电局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2)向邮电局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并要求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3)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4)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试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要件有:

(一)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主体合法具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①行政机关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②人员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务、法定的资格,并能代表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即必须具备合法的公职身份。③委托合法。它要求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接受委托必须具备从事委托事项的能力,被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二)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主体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行为。权限合法要求行政行为符合各方面的权限限制,主要有:①符合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②符合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即行政机关只能就其管辖地域范围的有关事项作出行政行为。③符合时间管辖权限制。行政主体只能在其自身合法存在的时间内才能实施行政行为。④符合手段上的限制。⑤符合程序上的限制。⑥符合条件上的限制,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运用行政职权,在法定条件不成立时运用行政职权构成越权。⑦符合委托权限。被委托组织或个人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三)内容合法适当,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要求有以下几项:①对于受法律、法规羁束的行政行为来说,其内容必须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②对于自由裁量行为而言,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之内,不得超越法定范围和幅度。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④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符合实际。⑤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四)程序合法,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整理的全部内容了,司法考试涉及的知识点较多,法律条文也要求考生们更加严谨,希望大家通过小编的分享能够在考试中取的好成绩!通过还想了解更多司法考试模拟题方面的信息,请登录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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