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文章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更多

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综合模拟题5

2018年12月12日 10:53:11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正在紧张的备考当中,不知道各位考生复习的如何了?小编今天整理的是司法考试的主观试题,希望大家能够引起重视,做好复习规划,在备考中将主观题复习提上日程!

>>司法考试模拟题: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综合模拟题5

>>司法考试精英通关课程

案例1:

A律师事务所为招揽更多的业务,实行按案件标的额为介绍案件的人提取一定的“案件介绍费”,并且对几个较为重大的案件,给予了“介绍人”一定数额的费用。由于在某一案件上通过这一办法将B律师事务所的案件揽走,B律师事务所对A律师事务所的这一行为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举报。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确认A律师事务所确有此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A律师事务作出警告的处罚,并责令其停业整顿。A律师事务所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对A律师事务所的处罚,A律师事务所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合法,裁定不准许。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但经两次合法传唤,原、被告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问题]

(1)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继续审理被告新旧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哪一个?

(2)原告与被告都不到庭,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

(1)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对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本案中原告虽然申请撤诉,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因此,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有效的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2)在原告与被告都不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都是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在原、被告都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判决。

[考点集成]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可以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但其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否产生效力,则取决于原告是否同意而申请撤诉,并且人民法院是否裁定准许撤诉。符合以下条件,法院才能裁定准许撤诉:(1)提出撤诉的必须是原告或者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真正自愿。(3)必须在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提出。(4)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49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司法考试需要各位考生在平时的备考中多下功夫,因为卷一卷二涉及的知识点和法律法规较多,因此需要大家在备考中多下功夫,在最后的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如果还想了解更多司法考试知识点,请登录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获取!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司法考试培训课程免费试听
 
北京上海天津更多

预约免费体验课

教育顾问会第一时间安排您的体验课!

课程预约立即提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