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卷四经典案例分析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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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被告人宋某某为区区150元的利益所诱惑,却身陷囹圄,让自己站上了被告席,宋某某懊悔不已。
多年来,宋某某一直在伊宁市经营一家电子技术服务中心,客源稳定。然而,却为蝇头小利所诱惑,犯下了不该犯的错误。
2017年5月至7月间,宋某某分两次帮助巴某(另案处理)伪造盖有伊宁市公安局公章的拘留证一份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判决书一份,并收取巴某150元人民币。
该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于2017年11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伊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6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伊宁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等待宋某的将是正义的审判,法律的惩处。
检察官释法: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一定领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证件的行为,都会影响正常的管理活动,损害国家名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1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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