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客观题卷一试题及答案1
>>司法考试真题:2018年司法考试客观题卷一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市政府调整了该市交通局的职权,但调整后该局经常与其他部门发生职责划分上的争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关部门对这种争议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B.如果有关部门对这种争议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C.由于发生了职责争议,应当设立一个议事协调机构来解决问题
D.有关部门对这种争议应当由其共同上一级政府决定
正确答案:A
解析: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我们再次类比一回,戴某的两个儿子戴耳环和戴项链就某一问题产生了异议,如果耳环和项链之间能够协商一致,那就不需要请家长出面了;如果他们之间确实协商不了,才会烦请家长戴某来作最终决定。所以,本题BCD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
2、关于《道路运输条例》审议和公布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不能采取传批方式
B.该条例公布后立即施行
C.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送总理签署前,可以对该条例的草案再行修改
D.该条例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正确答案:C
解析:(1)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但是,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所以,A选项“不能采取传批方式”表述错误。 (2)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以,B选项错误。 (3)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后,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所以,C选项正确。 (4)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报备,而规章是由法制机构负责报备。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3、在《道路运输条例》实施之后,交通部准备制定一部规章来具体实施该条例。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该规章的制定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
B.没有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C.国务院部门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D.该规章的制定,既可以由法制机构提请交通部部务会议审议,也可以采取传批方式
正确答案:C
解析:(1)只有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而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道路运输条例》属于经济社会类的规章,不需要及时报告党中央,所以,A选项错误。 (2)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所以,B选项错误。也就是说,规章不仅可以对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也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进行细化。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三者中的一个为依据,地方政府规章即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类比如下,在古代,知县应当奉皇帝、宰相、知府等命令行事,但是,宰相、知府等就某个问题没有交代应该怎么办,知县能够直接拿着皇帝的圣旨去做事吗?当然可以。那能说没有宰相、知府等的命令,知县什么事情都不敢做、不能做吗?自然不能这么表达了,否则把皇帝放到了何处呢?同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选项表述为“没有法律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则也是错误的,因为部门规章除了依据法律,还可以依据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3)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所以,C选项正确。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省部级机关自己对自己的规章进行评估,而不是由省部级机关的法制机构或内设机构组织评估。 (4)部门规章应当由部门的部务会议(如公安部、司法部)或者委员会会议(如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规章没有传批的审议决定方式,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4、下列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A.交通局对于政审不合格的李某作出的取消录用的决定
B.交通局对于试用期不合格的公务员杨某作出的取消录用的决定
C.县公安局致函县交通局要求对专车司机田某进行调查
D.市政府开会形成会议纪要,要求市交通局负责对黑车进行查处
正确答案:A
解析: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外部公共事务,针对外部对象而作出的行为。外部性的特征使具体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区别开来。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内部事务,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被区分为针对内部组织的行为和针对内部个人的行为: (1)针对组织的内部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某项重大的行政决定之前,下级向其上级行政机关请示,上级机关对下级作出的答复、批复、意见,平级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抄告、通报的信息等。 (2)针对公务员的内部行为。 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培训、辞职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 对于内部行为的把握,zui好用的判断方法为:“内外看身份”。如果行为对象具有内部身份,那么该行为是内部行为;但如果行为对象具有普通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外部身份,那么该行为是外部行为。对于本题,交通局对于试用期不合格的公务员杨某作出的取消录用的决定、县公安局致函县交通局要求对专车司机田某进行调查、市政府开会形成会议纪要要求市交通局负责对黑车进行查处,这三个行为是内部行为,因为这三个行为针对的对象均为行政机关中的其他机构或公务员等“自己人”。而A选项的李某并不具有“自己人”身份,李某政审不合格,没有资格成为公务员,所以该取消录用行为是针对普通外部公民的具体行政行为。 考生应特别注意的是,此处,采用了“表里不一”的命题技巧,严格来说A选项应该表述为“不予录用”,但命题人会故意表达为“取消录用”以混淆视听,考生在做题目的时候,一定要看行为的内容,而不能仅仅根据行为名称即作出判断。 综上,本题答案为A。
5、国务院以决定方式设定了上述许可,实施一段时间后,准备制定行政法规对专车运营加以长久规范。对于该行政法规,下列哪个做法是正确的?
A.该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当中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B.该许可实施后,交通部作为实施机关应当定期评价继续设定该许可的必要性,并向国务院报告
C.该行政法规可以规定,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指定专车车辆使用特定型号的导航仪
D.某省政府认为专车能够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予以规范,可以决定在该省停止实施该许可
正确答案:A
解析:(1)起草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单位应当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意见。所以,A选项正确。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只有设定机关才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所以,B选项错误。 (3)《行政许可法》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所以,C选项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4)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均衡,如果在某些地方,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等方式解决问题的,则没有必要通过许可的方式进行干预,于是,《行政许可法》创制了“停止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赋予省级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的灵活处理权,具体构成要件包括:①实体条件。第1,该许可由行政法规设定;第二,属于“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主要指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第三,该许可在省级行政区域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的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等方式解决的。②程序条件。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对于本题,专车经营许可并不是经济类的许可,而是调控中国交通秩序、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许可类型,是不可以被停止实施的,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6、有关此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如哒哒公司初次提供的材料不齐全,行政机关应当不予受理
B.如哒哒公司初次提供的材料不齐全,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准予许可
C.如哒哒公司初次提供的材料不齐全,行政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内容
D.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正确答案:D
解析:(1)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申请材料,而非直接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A选项错误。 (2)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补正材料,不能够直接视为准予许可,因为许可事项与公共利益紧密关联,未经审查直接准予许可,极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所以,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申请人私人利益,立法者将后果确定为视为受理。B选项错误。 (3)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当场或5日内,而非必须当场告知。所以,C选项时间上表述不正确。 (4)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仅凭生活经验,就可以判断D选项的正确性。 综上,本题答案为D。
7、由于专车公司招聘的驾驶员必须获得专车驾驶许可证,该许可需经县交通局初步审查,再由市交通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许可决定。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县交通局应当在20日内审查完毕后将材料转送市交通局
B.市交通局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哒哒公司提供之前已经向县交通局提交过的材料以便核实
C.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可以收取成本费
D.如果该许可未能获得批准,哒哒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县交通局与市交通局作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A
解析:(1)对于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其最终作出许可决定的总时限并无特殊之处。只是为了避免下级过于拖沓,《行政许可法》对下级初审查时间作出了限制,要求下级机关自其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当然,法律、法规作出例外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A选项正确。 (2)对于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上级机关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已经向下级机关提交过的相关材料,所以,B选项错误。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故C选项错误。 (4)D选项考查的是经批准的行为被告资格确认问题。对于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救济,究竟告上级,还是告下级,适用口诀是“诉讼看名义,复议直接告上级”。由于诉讼采用看名义的标准,县交通局初步审查(如秘书一般,负责筛选材料、提供初步意见),再由市交通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许可决定,根据看名义的标准,被告应该是市交通局。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8、哒哒公司获得专车平台资质许可后,交通局对其营运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对此下列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A.交通局发现哒哒公司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B.交通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C.交通局对哒哒公司的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要求哒哒公司报送有关材料
D.交通局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该监督检查记录
正确答案:A
解析:(1)因为电梯、锅炉、汽车等核准事项关系到人身健康安全,刻不容缓,所以,对重要核准事项的责令改正为立即改正,而非限期改正,A选项错误。 (2)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所以,B选项正确。 (3)行政机关可依法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可见,C选项正确。 (4)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可见,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
9、交通局工作人员李某依法扣押非法营运车辆时,司机唐某等人以暴力方式强行阻碍,并将李某打伤,经市公安局调查,拟决定对组织人员唐某处10日拘留的治安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唐某等人的行为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B.对唐某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C.被询问人唐某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
D.行政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将见证群众传唤至公安局询问情况
正确答案:C
解析:(1)唐某等人的行为是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而非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非法携带枪支、非法邮寄毒害性危险物质等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产生威胁的违法行为。所以,A选项错误。 (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法律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本题可能适用拘留,不应超过24小时,而非48小时。所以,B选项错误。 (3)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C选项正确。 (4)传唤的对象为违法行为人,证人和受害人不能够成为传唤对象。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10、某市交通局对哒哒专车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形成了检查记录,后将该检查记录报送给市政府。该市银剑出租车公司向市政府申请公开该信息,该信息涉及哒哒公司的商业秘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市政府没有公开该信息的义务
B.由于该信息涉及哒哒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书面征求哒哒公司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
C.在书面征求意见后,哒哒公司不同意公开,则银剑公司无法获得该信息
D.该信息与银剑出租车公司的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市政府有权拒绝公开
正确答案:B
解析:(1)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实行“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即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相对人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可见,市政府作为该信息的保存机关,也是具有公开义务的,A选项表述过于绝对,不选。 (2)行政机关认为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如果该信息涉及哒哒公司的商业秘密,市政府应当书面征求其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所以,B选项表述正确。 (3)即使权利人哒哒公司不同意公开,如果市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同样可以予以公开,这样银剑公司就可以获得该信息了。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 (4)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哒哒专车公司与银剑出租车公司是竞争关系,该信息与出租车公司的生产活动密切相关,所以,D选项认为该信息与银剑出租车公司的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市政府有权拒绝公开的观点是错误的。 综上,本题答案为B。
11、为满足日益庞大的专车数据储存处理访问需求,迅驰公司需要建立一座数据中心。恰逢市政府出让一块土地,迅驰公司和天御公司同时提出申请,市政府拒绝了天御公司的申请,向迅驰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后,大河村认为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包括了该村的集体土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天御公司对政府拒绝其申请的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B.天御公司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C.大河村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大河村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复议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C
解析:(1)在没有特别法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争议均应当通过自由选择的方式予以解决。当事人既可以直接选择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选择行政复议,所以,在试题中,我们要回答“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问题,应当首先思考该案例是否属于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的特别情况,如果不属于,那么该案例属于自由选择,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复议前置的只有三种情况:行政确权案件中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纳税争议案件以及反垄断法中的限制或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本案并不属于三种情形其中任何一种,所以,天御公司无须先复议再提起诉讼,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与本案最为接近的是复议前置的第1种情况,但“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复议前置: 第1,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自然资源是指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第二,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题干中,一般会含有“已取得”、“自家的”、“属于自己”等字眼,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需要当事人一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法院判决书等合法证件,只要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即可。 第三,必须是“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这里的确认为广义确认,通俗表达为“给了别人”,考生在考场上不用考虑如何给的,何种行为给的,更不需要懂得广义、狭义确认之分。只要你的土地、林地给了别人,也许许可给的、也许登记给的、也许裁决给的,这都无所谓,只要“给了别人”就满足了第三个构成要件。 综上,市政府拒绝天御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说明该公司并没有已经取得了该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不满足复议前置的第二个条件。A选项错误。 (2)同理,天御公司对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也无需复议前置,因为该公司并没有已经取得了该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不满足复议前置的第二个条件。B选项错误。 (3)大河村认为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包括了该村的集体土地,这说明大河村认为政府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满足第二个条件,同时满足第1个条件(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和第三个条件(给了别人),对于该行为当事人应当先复议而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选项认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诉讼的表述正确。但复议前置并不意味着大河村在复议后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12、随着迅驰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当地税务局决定将该企业税收征管权由下属某分局调整归自己行使,并将对迅驰公司的征收方式由定额缴纳变更为自行申报。迅驰公司不服,拒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于是税务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冻结了该公司的账户。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对于调整征管权限的决定,迅驰公司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B.对于调整征收方式的决定,迅驰公司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C.对于冻结账户的决定,迅驰公司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于罚款5000元决定,迅驰公司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B
解析:涉税案件一般要前置,但有三个例外,分别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包括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强制措施在税法中被称为税收保全措施)与反倾销税。当事人对于“三个例外”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除“三个例外”之外的其他涉税案件均需要复议前置。对于本案,罚款5000元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罚,冻结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这两个行为属于例外情况,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其余的行为(调整征管权限和调整征收方式)均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可见,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
13、盈江出租车公司的司机甲带领乙、丙,将哒哒公司专车司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群众郄某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丙未作处罚。甲对于拘留15日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郄某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法院应当通知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法院应当通知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B
解析:(1)举报人郄某与公安局对甲、乙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只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投诉举报人才会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所以,A选项错误。 (2)专车司机李某作为受害人,认为拘留15日的行为处罚过轻,可以要求加重对甲的处罚,因此可以作为第三人,通知方式为应当通知,因为拘留15日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对于该行为违法性,法院只能判断一次。所以,B选项正确。 (3)乙是另外一个行为拘留5日的被处罚人,与拘留15日引发的诉讼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但通知方式为“可以”通知,因为拘留15日和拘留5日两个行为各自独立,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两个诉讼分别审理。法考辅导用书中对本知识点是如此表述的“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部分被处罚人没有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C选项错误。 (4)丙不是本案的被处罚人,与公安局对甲、乙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利害关系,法院审查拘留15日是否合法,不会直接触及丙的利益,丙不能成为本案第三人。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14、帝豪小区开发商擅自变更小区会所使用功能,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区城管局寄送了关于帝豪小区开发商存在擅自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问题的投诉函,区城管局已收悉,但逾期不予以处理,小区居民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可以直接起诉
C.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起诉
D.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占小区总人口过半数的业主可以起诉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对本法条,需要注意以下四点:第1,业主委员会具有独立原告资格。所以,A选项正确。第二,只有在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情况下,才允许业主起诉。所以,B选项错误。第三,有权起诉的业主是“单过半”,而非“双过半”,只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就有权起诉,这里是“或”的关系,不是“和”的关系。所以,C选项错误。第四,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人头过半数的业主可以起诉,但是这里的人头是“户数”,而非“人口数”。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15、哒哒公司的专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后悬架断裂发生车祸,后查明系达重公司将本应强制召回的车辆销售给了哒哒公司致使车祸发生。在事件发生后,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市质监局工作人员田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达重公司以市质监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通知达重公司变更被告
B.市质监局可以对田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
C.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D.若法院追加且达重公司同意,市市场监管局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D
解析:(1)共同行为“告漏了”,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法定步骤如下:第1步,尊重原告诉权,通知原告追加被告。第1步为必经步骤,不能跨越。第二步,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注意此处追加的是第三人,而不是追加为共同被告。在本案,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应是本案的共同被告。达重公司以市质监局为被告起诉,属于“告漏了”,而不是“告错了”的情况,法院应当是追加被告,而不是变更被告,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行政诉讼只能是“民告官”,不会出现“官告民”,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两造当事人是恒定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所以,在行政诉讼制度中自然不会出现反诉制度,B选项错误。 (3)田某是市质监局工作人员,其被打伤发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此时,他的人格已经被所属的行政机关吸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故田某不得充当本案第三人,故C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D。
16、哒哒公司的专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后悬架断裂发生车祸,后查明系达重公司将本应强制召回的车辆销售给了哒哒公司致使车祸发生。在事件发生后,市质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市政府
B.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市质监局
C.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市质监局和市政府
D.如果本案是经市政府批准后作出处罚的,复议机关是省政府
正确答案:D
解析:(1)本题属于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对于经批准的行政行为,被告应是在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通俗地说,行政诉讼采用的是“看名义”的形式标准,也就是看盖章即可,而不用管该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究竟属于哪个机关,“盖上级告上级,盖下级告下级,盖两个章,两个一起告”。但是,本题题干并没有明确表示以市质监局的名义,还是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的该行政行为,所以,无法确定本案的被告,本案的被告有可能是市质监局,也有可能是市政府,还有可能是市质监局和市政府,既然被告存在三种可能性,所以,ABC选项的表述都有些以偏概全,所以,ABC选项都是错误的。 (2)行政诉讼采纳的是形式标准,被告一般是“看名义”的。但是,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复议采纳的是实质标准,经过上级批准,意思表示作出者一般是上级行政机关,所以,复议的被申请人永远是行政级别比较高的上级行政机关。复议不管职权属于哪个机关,也不管谁的名义作出,永远以两个机关中行政级别较高的机关为被申请人。与市质监局相比较,市政府的行政级别较高,所以被申请人为市政府。在确定被申请人后,复议机关原则上应当是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那么就应当是省政府了。所以,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17、郄女士的交通事故是宝悦汽车维修公司使用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所致,县交通局决定对宝悦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郄女士认为处罚过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庭
B.如果郄女士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应当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C.如果本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
D.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正确答案:C
解析:(1)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对此,本题A选项使用了张冠李戴的命题技巧,对当事人应当使用传票传唤,而非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所以,A选项错误。 (2)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B选项缺失了“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要件,表述错误,在未阐明的情况下就由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不妥当的,所以,B选项错误。 (3)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这是和民诉不同的,民诉对于恶意诉讼,只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一种处理方式,而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C选项正确。 (4)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3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D选项表述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18、对于诉讼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在必要时,法院均可以作出诉中和诉前保全
B.对于诉中和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C.对于已经被保全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D.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以受理诉前保全申请
正确答案:D
解析:(1)诉中保全既可以当事人申请又可以法院主动保全,这是因为既然诉至法院,出现影响公共利益等因素,法官不可能坐视不理,但对于诉前保全,法院都不知道会有这个案件,怎么会主动保全呢?如果主动保全,就会违背不诉不理的基本法理。所以,A选项错误。 (2)诉中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而诉前保全是应当提供担保,原因是诉中法院对于当事人的人品、财力有所了解,有时候不担保法院也不担心。但诉前,法院对当事人不了解,不担保的话,法院会担心。所以,B选项错误。 (3)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但要注意的是,只限于财产案件,其他案件不可,比如行政机关要公开张某个人隐私,被法院制止,那如果行政机关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保全吗?这不是钱能解决的问题。所以,C选项并未交代案件的具体类型,属于以偏概全,C选项错误。 (4)能够受理诉前保全申请的法院不仅仅包括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还包括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和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所以,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19、市政府向哒哒公司征收了300万元专车专项管理费,哒哒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征收决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市政府收费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该行为无效,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由于哒哒公司诉讼请求错误,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B.由于哒哒公司诉讼请求错误,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C.法院应当在征得原告同意后,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D.法院应当迳行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正确答案:D
解析: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创造了撤销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转化制度,如果当事人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所以,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在适用条件和后果机制上均有不同,无效行为违法程度更重,法律制度对其宽容程度更低,对于当事人保障力度理应更强。无效针对的情形是明显且重大违法,违法程度比较重,所以,法律制度对无效行为的否定性更强。无效的后果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而可撤销行政行为在撤销前行政行为是允许产生法律效力的,撤销后才会让行政行为溯及既往失去效力,说明对于可撤销行为比无效行为的态度要宽容些。再举一个例子,无效行为没有除斥期间,当事人永远都可申请法院宣告无效行为无效,而申请法院撤销“一般违法”的可撤销行为,需要在6个月起诉期内,过了起诉期法院则不会给予任何救济。所以,“撤销诉讼→确认无效诉讼”是由低到高,给予当事人更妥帖的保障,不需要征求当事人同意,这就类似于,你买了张李佳演唱会的门票,结果换成了陈奕迅来演唱,不需要经过你同意估计你也无所谓。 综上,本题答案为D。
20、哒哒共享单车大量收取用户押金和充值费用,但未专户专用,存在挪用用户押金和充值费用的情况,对其资金账户负有监管职责的A机关存在监管不作为行为,可能会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院向A机关提出检察建议,A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职责,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对此,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A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院
B.与民事公益诉讼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不可适用人民陪审制
C.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应派员参加
D.检察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正确答案:A
解析:(1)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本题并没有强调出现紧急情况,所以,A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所以,A选项正确。 (2)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均适用人民陪审制。所以,B选项错误。 (3)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可见,C选项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应派员参加的表述错误。 (4)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而非检察院告知。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21、周某后被确定为贩卖毒品,区公安分局在2015年3月1日依法拘留了周某,2015年3月10日县检察院批捕,2015年6月10日县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周某不服上诉,2015年7月1日市中院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两年执行,并于同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将其释放。2015年8月1日,市中院再审发现案发时周某为精神病人,于是再审改判无罪,将其释放。周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人身自由被限的损失,应予赔偿
B.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7月1日人身自由被限的损失,应予赔偿
C.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7月1日人身自由被限的损失,应予赔偿
D.周某不应获得赔偿
正确答案:D
解析: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范围,考生在应试时要区分“有罪”、“没罪”和“免罪”不同的情形,因为对于不同情形,赔偿范围也会有不同的确定标准。“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本题周某为精神病人,符合《国家赔偿法》中的“免罪”情形。 (1)“免罪”的含义。 《国家赔偿法》当中“免罪”的对象包括两类人: 第1类免罪对象是刑法第17条、第18条中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也就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在国家赔偿法中被认为是免罪,因为我们认为,对于这两类人事实上从违法性要件上是构成违法的,他们的盗窃、强奸和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客观上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但是,从主观有责性要件上这两类人没有意识辨知能力,故而没有承担责任的基础,免于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第二类免罪对象是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刑诉法的免罪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由于被告人死亡、特赦、自诉案件未起诉等法定原因,国家最终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也被归类为《国家赔偿法》中的“免罪”情形。 (2)“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 “免罪”和“无罪”在赔偿范围上也是不同的,对于“无罪”的人,“没罪关了就要赔,关多久赔多久”,而精神病人、特赦等“免罪”的人,按照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换句话说,对有犯罪事实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死刑并已执行的,国家仍需依法给予赔偿。“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就是以判决生效为界限区分前后,在判决生效前对当事人的羁押,不论拘留和逮捕,不赔偿;在判决生效之后,如果对当事人还有羁押,赔偿。 本题2015年7月1日市中院的判决是赔后不赔前的“前”、“后”界限点,2015年7月1日之前的羁押不予赔偿,而市中院判决内容是有期徒刑3年,缓期两年执行,并于同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将其释放,所以在二审判决后,当事人并没有被实际羁押,故同样无法获得赔偿。本题答案为D选项。假设二审判决内容是有期徒刑3年的话,那么本题赔偿范围就是从二审到再审之间的实际羁押期间了。 综上,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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