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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主观题强化卷5

2018年09月17日 13:55:34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正在紧张的进行当中,距离主观题的考试时间还有一个月,各位考生准备的如何了?小编今天整理的是主观卷的模拟题,希望考生们能够通过小编的分享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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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向乙买了一幅名画,后来发现此画并非真迹,而是复制品。甲退回该画,并要求乙退还其支付的价款,乙拒绝,甲于是诉至法院。经查,乙在购得此画时也不知是复制品,故卖给甲时也以为是真迹,无隐瞒之情。问:? ?

(1)甲、乙实施的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

(2)该民事行为有何特征?

(3)此案应如何处理?? ?

2、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问: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3、甲的外甥乙今年14岁。2004年5月,甲告诉乙说,如果乙能够在今年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乙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在当年的中考中,乙如愿考上一重 点高中。甲按照先前的约定送给乙一辆汽车,后又听说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超出其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的民事活动,因此乙无权接受这辆汽车。于是甲以 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乙返还汽车,乙的父母表示拒绝,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

(1)甲告诉乙说,如果乙能够在今年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乙一辆汽车。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吗?为什么?

(2)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有何特点?

(3)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因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受到影响?为什么?

(4)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汽车?为什么?

4、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5、甲、乙系同事,1999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2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2003年1月15日,乙再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

问题:(1)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甲于2002年12月30日在借条上写下的“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乙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甲所欠的钱?

6、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而发生纠纷。

问题:(1)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计算?为什么?

(2)本案中,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1)甲、乙实施的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其特征即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人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甲向乙买画,后来发现该画并非真迹,而是复制品,可见,甲在与乙进行买卖的时候,并不知该画是复制品,而是误解为真迹,其对买卖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由此,甲、乙实施的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此案中甲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行为;从而使其自始无效,而双方各自返还画及价款;同时,甲也可以不撤销该行为,而要求变更该行为,即按复制品的价格来认定此画的价款,而要求乙返还部分价款。

2、(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 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3、(1)该民事法律行为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它是以未来不确定发生的事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符合条件的法律特征。

(2)该条件是肯定的延缓条件。

(3)不受影响。因为乙在该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纯获利益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的民事行为中如果纯获利益,则该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受到影响。

(4)无权。因为乙已经实际占有汽车,取得对汽车的所有权,且甲赠送汽车的民事行为是一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已经生效。

4、(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1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5、(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民事权利一般在2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甲于1999年10月向乙借钱,直到2002年12月30日乙才第1次向甲要钱,时间已过了3年,甲债务的诉讼时效2年早已届满,如果当时甲表示不愿还钱,则乙将无法通过诉讼要回借款。

(2)《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是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还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题中,甲在2002年12月30日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还清”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根据上述分析,乙要求法院判决甲还钱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已重新作出承诺。而不是时效没有届满。

6、(1)本案中,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那么甲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1999年12月3日,其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应从届满之日的第2天开始计算,故为1999年12月4日。

(2)本案中,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这一事由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中的其它障碍。该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也就是说,从2001年7月4日至2001年8月4日这一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诉讼时效期间从2001年8月4日起继续计算。按照这一计算,权利人甲对付款义务人乙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至2002年1月3日届满,现甲的监护人丙代理甲于2002年2月3日主张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权不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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