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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最新模拟题14

2018年06月23日 10:59:17来源:司法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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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标志是什么?

A.签发营业执照

B.出资完成

C.订立合伙协议

D.验资完成

【答案】A

2.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B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解析】选项A错误。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据此可知,乙若以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作为出资的话,不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选项C错误。 我国法律未禁止或限制将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合伙企业的商号或字号。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下列哪一种人?

A.善意第三人

B.所有第三人

C.事实上的合伙人

D.普通债权人

【答案】

4.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是可撤销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

【答案】A

【解析】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故选

A.

5.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

选项B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选项C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选项D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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