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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27

2018年06月13日 10:21:24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司法考试的备考是需要很多经验和技巧的,大家在探索属于自己的学习方法的时候,也可以借鉴他人的优秀学习方法哦。为保证大家全面复习,小编在此把法理学知识点分享给大家,精彩内容请点击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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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成为一名律师,就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这是一个基础也是一个进阶的路径,小编相信每一位法律事务从业者都是公正无私,严于律己的表率。

【注意】我国《立法法》的第九十八条规定了各类文件的备案问题:

种类谁报?报谁备案?

行政法规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

省法规省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市、州法规省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自治州(县)自治法规省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国务院

省规章省级政府省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市州规章市州政府市州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授权法规制定机关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

(四)审查要求与审查建议

1、提出的主体

主体针对向全人常书面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两央、两高、一委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审查要求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其他主体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2、处理程序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前述机构反馈。

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认为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审查研究情况应当向提出要求或建议者反馈,可以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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