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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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1.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规范。
2.法律原则确定性与可预测性的程度相对较低,不能直接用来对某个裁判进行证立,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前提。
【帆哥提示】原则指导规则,原则是规则的上位规范,规则应当符合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分类标准类 别特 征举 例
产生的基础公理性原则由法律原理构成,是由法律上之事实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法律平等、诚实信用、无罪推定、罪刑法定
政策性原则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虑制定的原则,具有时代性、民族性、针对性四项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等
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基本原则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宪法中的各种原则
具体原则适用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
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实体性原则涉及实体法问题的原则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中的原则
程序性原则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一事不再理”;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内容一般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其内容明确而又具体,法律规则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目的是防止或削弱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一定的余地。
适用
范围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他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适用
方式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法律规则发生冲突,只能其中一个有效,其他的无效或者加以修改。至于哪些规则有效,哪些规则应当放弃或修改,只能在法律规则范围以外来决定。不以全有或全无之方式应用于个案,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法律原则发生冲突,可以权衡几个法律原则的相对分量,决定采纳其中的一个,一个原则优越于另一个原则,并不意味着另一个原则失去效力或必须加以修改。
【提示】
1.规则:明确具体,限制自由裁量,仅仅针对共性,冲突不能共存,全有全无适用。
2.原则:笼统模糊,赋予自由裁量,更能关注个性,冲突可以共存,无需全有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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