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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16

2018年06月08日 14:04:42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司法考试备考的节奏越来越快了,这意味着考试的脚步越来越近了,大家的复习也要加把劲儿了哦。本文小编将继续给大家带来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有什么不懂的,你尽管研究起来,不能退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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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成为一名律师,就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这是一个基础也是一个进阶的路径,小编相信每一位法律事务从业者都是公正无私,严于律己的表率。

法律规则的分类属于高频考点,有几点需要提醒:

1.区分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

凡是把制定规则的权力委托给别的国家机关的规则都属于委任性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属于委任性规则。

凡是把规则的内容指向了别的规则的规则,都属于准用性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2.区分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

(1)行为规则是直接指引行为人应该如何行为的规则。裁判规则是指示法官如何裁判的规则。

(2)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比如《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该规则直接告诉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应该遵守哪些规范。但是该规则间接告诉法院,在裁判民事案件的时候应该使用哪些规范。行为规则是可以“翻译”裁判规则的,反之亦然。

(3)刑法规则直接地观察属于裁判规则,是指示法官针对具体犯罪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的规则。所以在分析刑法分则规则的逻辑结构时,要注意区分其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比如,刑法第221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规则是告诉法官如果有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应当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该规则的假定条件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当然这不是假定条件的全部,只是假定条件中关于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部分,假定条件中关于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部分被省略了。该规则行为模式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于应为模式。该条文中省略了法律后果。

【真题示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1/8,单选)

A.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 B.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C.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

【分析】该题考查的是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和分类,至为简单。从行为模式的角度来说,题干表述的是命令性规则而非禁止性规则,故A错。

从对人的行为限定范围和程度而言,在该规则之下,行为人并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模式进行选择,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故该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而非任意性规则,故B项的说法正确。

题干中的规范是一个程序性规则,而非程序性原则。故C项错误。

题干中的规则仅仅规定了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并未涉及法律后果,故D项说法错误。

准备考试的思路是大体相同的,我们在一生中会遇到无数次考试,大考也好,小考也罢,都是对自己的提升,为人生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汇总的卷一法理学相关知识,更新未完待续,请继续关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更新,获取完整习题以及其他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资讯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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