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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6

2018年06月07日 11:06:19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今天是高考第1天,天气果真是很凉爽,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降雨。正在司法考试备考中的小伙伴们可要坐住了小板凳,继续艰苦的复习小编本文推送的法理学知识点吧,千万不要偷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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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成为一名律师,就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这是一个基础也是一个进阶的路径,小编相信每一位法律事务从业者都是公正无私,严于律己的表率。

五、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定义

1.法的作用泛指法律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2.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法在由社会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3.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4.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5.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二)法的作用对象

1.法律作用的对象只能是人的行为,而不规制人的思想。思想应该是自由的,思想实际上也是自由的,因为即使囚犯也可以神游九州,心驰八荒。

2.法律作用的行为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构成了社会关系,故也可以说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

(三)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1.指引作用

(1)指引作用的对象: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它具有针对性强的优点,但也有任意性强、成本高、缺乏效率、缺乏统一性,容易导致人们的不稳定心理等缺点。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它存在针对性弱可能造成个案不正义的缺点,但是同时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

(3)法律的指引属于规范性指引,以行为人是否可以做出选择可分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选择性指引)。

(4)权利性规则对人的行为进行选择性指引,义务性规则对人的行为进行确定性指引。但是要注意的是确定性规则不一定是确定性指引。

(5)《管子·七臣七主》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们主要是依据法律来安排自己的行为的。

2.评价作用

(1)评价作用的对象:他人的行为。

(2)任何人都可以依据法律对他人的行为作出评价。

(3)评价作用有专门评价和一般的评价之分。专门评价具有法律约束力。

(4)一般的评价虽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对司法活动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就积极影响而言可以形成舆论监督,从而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就消极作用而言,可能影响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造成司法不公。

【提示】评价作用是依据法律对他人行为作出的评价,因而评价的结果有二:合法和违法。最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犯罪。如果题目中出现了合法、违法、或者构成某罪,一般都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1)预测作用的对象: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2)预测作用可分为:

1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

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借助于法律规范行为人可以预测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理性的安排。

(3)预测作用与人对安全、稳定的需求有关。一个社会中人们行为的法律后果可预测性越强,人们的安全感越高。

(4)法律要发挥预测作用,它必须是不溯及既往的、稳定的、确定的、不矛盾的。

【提示】预测作用是对将要发生的后果的预测,预测作用往往和指引作用联系在一起。比如说根据交通法规,我可以预测到:如果我开车闯红灯,将被罚款200元,所以我就按照交通规则行为而不去闯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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