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文章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更多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卷四案例分析68

2018年05月22日 15:29:51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对于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生们都准备好了吗?快点开始今天的复习吧!小编准备了一些案例分析题来大家分享,希望对大家的复习能有所帮助。司法考试的内容还是很多的,大家一定要提早制定好复习计划。

>>司法考试模拟题: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卷四案例分析68

>>2018司法考试学生精品系列课

【司法案例】受第三人欺诈而订立合同的认定

【案情】

2017年10月10日,王某向天宝银行申请贷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方某给这笔贷款作保证人并要求张某提供反抵押担保。10月12日,王某与张某约定,王某将其名下的厂房免费提供给张某使用,张某则要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向方某提供反抵押担保。10月14日,方某和张某签订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反抵押担保合同。但是,王某在获得贷款后,拒绝免费提供厂房给张某使用。现张某主张反抵押担保合同是被第三人王某欺诈而订立,要求撤销反抵押担保合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本案中的情形不满足受第三人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构成要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谨慎而严格,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具体理由如下:

第 一,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来说,我国法律对于受第三人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撤销权规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民法总则第  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五个构成要件:一是第三人须有欺诈行为;二是第三人须有欺诈的故意;三是行为人须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的认识,并因为这个错误的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四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五是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本案中,前四个构成要件成立,但第五个构成要件不成立。方某是反抵押担保合同的相对方,也是贷款合同的保证人,并要求张某做反抵押人,方某对整个交易活动有一定的了解并促成了反抵押担保合同的订立。但是,这并不代表方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王某的欺诈行为。张某对其主张的第三人王某欺诈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且对于方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证明也没有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所以,本案中的情形并不构成受第三人欺诈而订立合同,张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第二,从商事活动主体的特殊性来看,张某的本意是通过提供反抵押担保合同来免费获得王某厂房的使用权,其身份是一个从事商事行为的商自然人。在商事活动中,张某应当知晓其从事商事行为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张某在与王某约定为方某提供反抵押担保之时,应当预见到约定达成后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同时,也应当知道与方某签订的反抵押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张某应当承担因商事行为产生的风险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面的案例分析题目大家都看完了吧,要自己也试着去分析才能在考试时有自己的思路。更多司法考试模拟题尽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大家快来做题吧,小编在这提前祝大家考试胜利啦!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司法考试培训课程免费试听
 
北京上海天津更多

预约免费体验课

教育顾问会第一时间安排您的体验课!

课程预约立即提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