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文章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更多

2018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精选题17

2018年05月07日 14:38:22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坦途网小编为帮助各位考生备考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特意整理推送了司法考试模拟题,供大家模考练习使用,详情内容就在下面,欢迎各位点击加入我们,赶快跟小编一起学习吧!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模拟题:2018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精选题17

>>2018司法考试学生精品系列课

【案例4】王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1996年3月18日,某地一村民家的竹笋被偷盗,该村民竟毫无根据地点名辱骂诬陷王某家偷了她家的竹笋。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王某和妻子与这个村民评理,该村民趁机手执菜刀恶狠狠地向王妻头部砍来,王某之妻避闪之时跌倒在地,这个村民又乘机举刀扑过去欲砍,危急之刻,为了妻子免遭杀身之灾,王某顺手操起扁担朝该村民举刀的右手击了一扁担,打掉了菜刀。该村民也因此受了轻伤。

问:王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第1,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第二,这种侵害必须是不合法的;第三,这种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第四,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提供的案情看,王某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其妻子免受他人的伤害,这种伤害是不合法的,也是正在进行的,如不实施防卫,王的妻子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就会遭到重大伤害。因此,只要所讲的属实,王某的防卫行为就具备了正当防卫所需的几个要件。根据所述案情,王某仅击了该村民一扁担,刀落即止,也未追赶,那么王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在正当防卫的范围内。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而是正当防卫行为。

【案例5】包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包某(男,45岁,原系某县某林场党总支书记兼行政负责人),查被告人包某于1987年5月6日其林管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在林场负责防火总带班工作。7日晚9时许,包对值班调度员说“我回家去了,有事找我”。随后,包离开值班室回家。8日零时许,包接到值班人员火情报警后,来到林场广播室,通知全厂职工家属到广场集合,并让司机把汽车开到安全地方。但是,包离开广播室后,没有去广场组织群众疏散,而与儿子、妻子等人到林场四侧的公路旁避火。由于无人组织,来到广场的群众一片混乱。当林场的司机驾驶汽车途经此地时,包不顾职工家属的安危,便与妻子、儿子和其他职工共6人爬上汽车,令司机将车开到距林场2公里的“38”大桥下避火。此时是8日凌晨1时左右,大火还未烧进林场。

当夜3时30分左右,包在火头已烧过林场的情况下乘汽车回到林场。这时余火仍在燃烧,尚有8栋家属住宅未被烧着。但他仍未组织群众灭火抢救,却找人帮助搬自己家的东西,致使本应保护的5栋家属住宅被蔓延的余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9万余元。由于包某逃离林场,放弃领导,致使林场在这次大火中,烧死三人,直接经济损失200万余元。

问:被告人包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作为林场负责防火总带班,根据其职责要求,在火情发生之际,本应亲临现场指挥,组织人力物力及时进行扑救灭火工作,以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然而被告人包某却擅离职守,在大火来临之际,违背职责,不顾国家和人民利益,携带妻子、儿子临阵逃至安全地带;返回林场后,不仅不组织灭火,竟找人抢救自己家中的财物,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6】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某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试制一种新钢材,决定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但在上报审批时,有关部门认为其新产品研制计划不具有可行性,未予批准。该公司得知后放弃了这一研制工作,但以此为名向社会发行了三年期企业债券,且利率高于国家同期国库券的利率,达到23%。因为利率高,2万元债券很快被抢购一空。公司将这些资金用于炒股,后因股市狂跌而损失殆尽。消息传出后,债券持有人纷纷要求司法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惩办。

请问:

有人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也有人认为该公司构成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你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公司主观上虽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但无法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该公司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公司的债券,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这就是小编今天提供的内容了,要想取得高分,就得不断积累和练习,所以各位考生赶快加入小编的学习队伍吧,和小编一起学习和积累,为接下来的备考打下坚实基础!更多内容请登录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欢迎来访!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司法考试培训课程免费试听

预约免费体验课

教育顾问会第一时间安排您的体验课!

课程预约立即提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