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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题:宪法5

2018年02月27日 17:34:22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今天的你是否比昨天掌握了更多的知识点呢?学习是需要持之以恒的,本文为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小编为广大考生准备的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练习题汇总,来给自己做一个知识水平小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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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下列法律中,哪一部不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答案:C

解析:我国的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本题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而《国家赔偿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所以不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因此,本题应该选C项。

22.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根据选举法,该委员会受下列哪一机构的领导?

A.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

C.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D.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

答案:B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所以本题应选B项。

23.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矿藏和水流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B.在直接选举中,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以前公布

C.货币发行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之一

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中央军委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答案:C

解析:《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根据该规定可知,矿藏与水流专属于国家所有,所以,A项说法错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所以,B项错误。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港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港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所以,C项正确。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所以,D项错误。

24.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审议立法议案的法定通过人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B.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C.法律的制定,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D.法律的制定,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答案:C

解析:《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所以ABD三项的表述错误,C项的表述正确。

25.关于《宪法》对自然人的适用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我国宪法适用于一切拥有中国国籍的人

B.对于因出生取得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C.侨居在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

D.宪法也同等地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答案:D

解析:我国的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我国宪法适用于一切拥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以A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国籍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因出身而取得,一种是加入国籍。对因出身取得国籍,我国采用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所谓出生地主义就是以出生地作为子女取得国籍的依据,不问其父母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所谓血统主义是指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其出生地国。我国《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所以B项也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因为我国宪法适用于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所以侨居在外国的华侨也受中国宪法的保护,所以C项也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外国人和外国法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成为基本权利主题,在享有基本权利的范围内,宪法效力适用于外国人和外国法人。所以D项所表述的“宪法也同等地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表述是错误的,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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