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练习题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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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就民法任一领域说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
答:诚信原则,长期以来被学术界奉为民法诸原则中的“帝王条款”,并在现代各国立法、司法中得到广泛认同。而且在当今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衡平利益的功能,它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社会正义,因而在大陆法系合同法、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国合同法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中都作了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开放性和包容性,因而两大法系的各国均采用判例形式或在司法实践中将其具体化,以克服该原则适用的不正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如今,该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信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随着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和民商等立法的日趋复杂,诚实信用原则正以其对正义和公平的执着追求而倍受青睐,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者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本文仅就诚信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和适用的范围等作一些粗浅的阐述和探讨。
(1)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达成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诚信要求”,二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一原则中最重要又是最基本的一点是“诚信要求”,即民事活动中的任何一方必须本着善意进行民事活动,任何恶意的即以损害对方或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为都违反了诚信原则。违反这一要求,尽管不违反任何法律条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恶意方败诉,以求达到个体公正。这一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但它又是强制性原则,可以调整任何民事活动的任何阶段,以补充具体法条与合同条款之不足。
所谓善意,学生以为主要是指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给予对方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以必要的考虑和保护,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与方式去实现正当的目的,对必要的和正当的掌握,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交易的通常习惯,社会道德允许的范围及法律和契约具体规定等加以确定。而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由应根据诚实、信用及善意三个方面的要素予以确定。
1)设立民事权利义务时,应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隐瞒重大情节。
2)在民事权利义务设定以后,应恪守信用,严格依照法律或合同行事,并尊重社会的道德和交易规则,给予对方、他人及社会的利益以必要的考虑和保护,不得规避法律和滥用权利。
(2)诚信原则的作用及其在审判上的运用:
诚实与信用,原本是存在于商品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其上升为法律原则以后,则兼具了倡导与强制两种属性:一方面它要求、鼓励和提倡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讲求诚实、信用和善意;另一方面,它又给予当事人的民事活动以强制性的约束,直接对当事人所作行为的后果产生影响,因此,诚信原则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之一。
诚信原则的作用以及它在审判上的运用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儿个方面:
(一)弥补法律不足
(二)解释或补充合同
(三)判断民事行为的效力
(四)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替代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内广泛采用的一个原则。
2)设立缔约上的附随义务。我国法律已经对缔约上的过失责任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3)设定合同结束后的随附义务。一般来说,合同结束后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即告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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