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练习题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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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简述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
答: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在于:
(1)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传统民法典体例不存在独立的人格权编,反映“重物轻人”的不合理现象。对于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加以调整,是民法权利法内部体系的完整展开。人身关系以人为主体,也是财产关系基本的承载。
(2)民法对于人身利益的保护是其他法律无法替代的。如刑事责任的承担以犯罪为前提,其构成要件非常严格,难以对受害人进行充分保护,民法上的不作为请求权及损害赔偿制度就很必要。
(3)人权保护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要求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4)市民社会关系中,很多关系的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难以分开,比如说法定继承制度,其产生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其内容却是财产利益。所以民法如果不规范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关系也就不能作出很好的规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体现人们一种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虽然像名称权等人身权可以转让获得财产利益,或者可以通过财产补偿其损害,但是人身关系本身不以财产为客体或者内容。
(2)专属性。人身利益与人身难以分离,尽管部分人身权可以转让,但是与财产权比较,其专属性更突出。总体上说,人身权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
(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数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如生命健康权与生俱来终生享有。否则民事主体就很难作为独立主体而存在。当然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
4.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和功能。
答: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民法基本原则是非规范性规定。
(2)民法基本原则是不确定性规定。
(3)民法基本原则是衡平性规定。
(4)民法基本原则是强制补充性规定。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立法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
(3)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克服成文民法局限和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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