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文章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更多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练习题21

2018年02月02日 15:49:52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学习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大量的知识储备是需要我们在日常积累的。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今天给广大考生带来的是小编精心挑选过的【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练习题】,考生可以自行查阅。

>>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练习题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练习题21

>>2018年司法考试英才精品课程

4.被告甲(18岁)和乙(17岁)于某日路过某铁路段时,甲提出:“往铁轨上摆石块,看火车能不能压碎。”乙应允。二人遂在两股铁轨面上摆放路基石29块。一会,一列货车驶过时压在甲、乙摆放的路基石上,致使机车脱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答:甲、乙共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理由如下:

(1)甲、乙的行为导致一列货物列车机车脱轨被毁,严重侵犯了铁路运输的安全。

(2)甲、乙二人都往铁轨上摆了路基石,机车也正是因为铁轨上的路基石而脱轨,二人的行为与机车脱轨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甲提出往铁轨上摆路基石,乙也同意,并一同实施了往铁轨上摆石块的行为。虽然二人没有明确的破坏交通设施的目的,但对在铁轨上摆石块可能发生列车脱轨的结果应是明知的,并对这种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故二人有破坏交通设施的共同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时对未满18周岁的乙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分析本案时应注意两点:一要注意分清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两罪的客体、主体、罪过形式完全相同,所造成的结果都表现为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直接作用的是交通工具,就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直接作用的是交通设施,则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本案甲、乙是在铁轨这一交通设施上摆石块,改变了铁轨本身的应有正常状态,由此才引起机车脱轨。故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二要注意对行为人主观罪过的认定。甲、乙往铁轨上摆石块虽然不是希望列车倾覆或脱轨,而是想看火车能否把石块压碎,但不能因此认定二人主观上是过失。按他们的年龄讲,肯定明知这样做可能导致列车脱轨或倾覆的结果,而且对这一结果采取的也是一种放任态度,故应定为间接故意。

5.甲(男,35岁)系瓜农。甲因其所种西瓜被盗严重,遂在瓜地周围拉上铜丝,并接通电源。其妻阻止道:“会电死人的,去取掉。”甲说:“我又不是要电死好人,是防盗,偷西瓜的人死了活该。”几天后的一个下午,三个小学生放学后追逐蝴蝶进入西瓜地,触电后均抢救无效死亡。甲发现后即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甲的行为应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1)甲在瓜地周围私设电网危及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2)甲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导致了三名小学生触电身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3)甲作为一成年人,明知在瓜地私设电网可能导致他人触电身亡的结果,但他不听其妻让其取掉电网的劝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在处罚时,应考虑甲投案自首的情节,予以适当从宽处理。

注: 分析本案主要的问题是要明确哪些属于危险方法。一般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是指具有与放火、爆炸、投毒、决水等相当的危险性的方法,其共同属性是能够同时引起不特定多人死伤或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结果。而本案甲在瓜地里私设电网即具有这种属性,三名小学生被触死的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除私设电网外,驾车向人群冲撞,向人群扫射、乱扔放射性物质等也属于危险方法。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汇总的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资讯,更新未完待续,请继续关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更新,获取完整习题以及其他司考备考资料!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司法考试培训课程免费试听
 
北京上海天津更多

预约免费体验课

教育顾问会第一时间安排您的体验课!

课程预约立即提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