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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练习题4

2018年01月23日 10:47:11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新的一天要打起精神来冲在复习的最前线,今天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小编给广大考生带来的是【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练习题】,本文为卷四案例分析模拟练习题,考生可在此进行自我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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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注意掌握哪些基本观点?

答: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认为,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的理论同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后者要以前者为指导,后者是前者在刑法学科中的具体运用。只有把前者的基本理论与后者的犯罪现象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科学地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具体地讲,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应当注意掌握如下几个基本观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原因与结果只能是相对的概念,同一现象在这个关系中是结果,在另一关系中又可能是原因。

(3)因果关系的顺序性。原因与结果在时间上先后次序是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只有在某种特定的具体条件下,才能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必须从现实的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有时几个行为共同引起一个结果,即“一果多因”;有时一个行为可能产生几个结果,即“一因多果”。

(6)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因果关系的偶然性,是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这一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因素介入,由于介入的原因而产生了另一种结果,这时也具有因果性,即偶然的因果关系。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犯罪的不作为同犯罪的作为一样存在着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不同的是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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