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文章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更多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情22

2018年01月11日 10:37:41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为帮助广大考生能够在考前将知识点复习完全,下面是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练习题】,考生可以以此作为复习参考,完善自己的知识框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情2 >>2018年司法考试英才精品课程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汇总的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资讯,更新未完待续,请继续关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更新,获取完整习题以及其他司考备考资料!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情22

>>2018年司法考试英才精品课程

案例:隐瞒已婚事实不属欺诈单位据此辞退员工违法

已婚的田晶晶入职某公司时,将基本情况登记表中的婚姻状况栏填写为“未婚”。事后,公司发现了这个情况,立即将其辞退,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拒绝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为此,田晶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请求得到仲裁支持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这就是说,劳动者应聘时应当如实告知单位个人信息,从法律角度讲,此行为既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应有的知情权。然而,单位的这项知情权是有限的,不能随意扩大。一般来说,劳动者只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劳动技能、工作经历、学历、健康状况等就够了。至于劳动者在婚育状态方面的情况,就建立劳动关系来说并非必要的告知内容。

因此,劳动者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此行为虽然属于不诚信,应当予以批评,但不至于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于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条件,且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故涉案公司不能依据田晶晶未如实填写婚姻状况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其坚持这样做,那就不是支付经济补偿金了,而应依法支付赔偿金,该金额是补偿金的2倍。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汇总的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资讯,更新未完待续,请继续关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更新,获取完整习题以及其他司考备考资料!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司法考试培训课程免费试听
 
北京上海天津更多

预约免费体验课

教育顾问会第一时间安排您的体验课!

课程预约立即提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