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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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自由
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二)秩序
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3.“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1)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三)正义
1.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
(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
A、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
B. 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A、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B. 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须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在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
C. 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力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D.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四、法的价值冲突
1.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2.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
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主要原则有:
(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A.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B.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C.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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