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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模拟练习(6)

2017年10月18日 15:47:57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2017年司法考试刚刚结束不久,下面就是2018届考生的备考时间了,为了帮助广大考生从容应对考试,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模拟题】,考试可以此来检验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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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下列关于安全理事会的判断,不正确的有:

A. 安全理事会作出的建议具有法律拘束力

B. 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按地域分配名额,以2/3多数票选出

C. 在表决非程序性事项时,常任理事国如果不参加会议就会妨碍决议通过

D. 非常任理事国可以连任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联合国宪章》规定在其他职能上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安理会作出的决议有法律拘束力,但建议无拘束力。故A项说法错误。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其他理事国按照地域分配名额由大会以绝对多数票选出,任期2年,不得连任。根据大会的决议规则,绝对多数是指2/3以上的赞同票。故8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有关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其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当对于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同样按照上述“大国一致”表决方式决定。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表决中的上述权利也被称为“双重否决权”,它确保了大国之间的一致。否决权制度是安理会表决制度的核心。常任理事国的弃权不影响决议的通过,故C项说法错误。

2 王某系一家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其本月取得的下列收入,应以其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A. 稿酬所得7000元

B. 银行存款利息所得500元

C. 转让其房产所得200万元

D. 中足球彩票获得50万元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BD。《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人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人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此条可知,只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故符合此条的只有BD两项。A项中的稿酬属于劳务所得,应当扣除20%的劳务费用之后,剩余部分才是应纳税所得额;C选项中的房产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200万元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本题应选BD。

3 下列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

A. 保安员曲某收5元自行车停车费,并不给收据

B. 姜某向报社写信揭露某纪录片造假,报社没有刊登

C. 冯某经公共汽车售票员提醒后仍不给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小孩被拥挤受伤

D. 塑胶五金厂要求工人一天至少工作15小时,加班费为每小时1.5元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服务单据。故保安员不给收据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会导致法律责任,因此,选项A正确。

B选项中,首先,姜某的揭发行为只要真实,就是合法行为,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其次,报社对读者的投稿没有必须刊登的义务,所以报社的行为也是合法的,不会导致法律责任,故选项B错误。C选项中,冯某对小孩的受伤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冯某没有让位的法律义务(只是社会公德要求的道德义务而已),故选项C错误。

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故企业让工人一天工作15个小时的行为属于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D。

4 关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该制度,下列表述是正确的有:

A. 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B.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

C. 法律援助机构无权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D. 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以及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界定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故A项说法正确。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故B项说法正确。

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6条第1、2款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故C项表述错误。

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故D项正确。

5 新修订的《律师法》,对特许律师执业制度做了进一步限制,下列关于此限制说法正确的有:( )

A. 具备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是从文化水平上作的限制,但对学历的专业没有要求

B. 在法律舭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是从专业领域作的限制,即从事一般领域的专业人员仍然需要通过司法考试

C. 在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是从时间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出的要求

D. 必须经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其他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批准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律师法》第8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 A、B、C、D项正确,当选。

6 甲是某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涉嫌为一起诈骗案的现行犯被该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我旧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 该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甲,但是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B. 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甲,但必须立即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C. 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甲,但是必须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D. 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甲,除非得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许可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的 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所以,B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C、D项。

7 下列有关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各国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

B. 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

C. 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

D. 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差异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CD。作为****主体的人是指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仅是公民。以刑法为例,对本国公民的效力与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是不同的。据此,选项A错误。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本国和本国公民的利益。据此,选项B错误。中国法律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如《刑法》第8条)。据此,选项C正确。以刑法为例,刑法对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属地管辖)和对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保护管辖)是不同的。据此,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D。

8 依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下列个人所得,哪些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A. 甲因购买国库券而获5000元利息

B. 乙因买卖股票而获利l000元

C. 丙因购买中国福利彩票而获得价值5000元的财产

D. 丁因完成国家级研究课题并因此出版学术专著一本而获3000元稿酬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据此,8、C、D项涉及的所得均应纳税,为正确的选项。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 第2项的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税。据此,A项涉及的所得是免税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 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 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 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 现实中是不交的。

9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构成垄断协议?

A. 某国际啤酒公司与某经销商约定固定向该经销商出售啤酒的价格

B. 国内几家方便面供应商的代表聚会,就方便面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

C. 国内两家网络运营商为了不浪费网络资源,签署一份竞争合作协议,划分了双方在南北市场的销售范围

D. 某电子产品制造商因经营不景气,为了缓解销售数量的严重下降,与某经营者达成低价转售商品的协议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ABC。《反垄断法》第l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B、C两项分别符合该条第1、3项的规定,构成垄断协议,故BC项该选。《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A项符合该条第1项规定,构成垄断协议,故A项该选。《反垄断法》第l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D项中符合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不构成垄断协议,故D项不该选。

10 下列有关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说法正确的有:

A. 清末修律在法典缃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B. 清末修律使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同时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C. 在司法机关改革升面,清末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

D. 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A项正确。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1)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3)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故B项正确。

清政府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司法机关的变化表现为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故C项错误。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之一是:实行四级三审制,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故D项正确。

11 下列关于古代诉讼制度说法正确的有:( )

A. 唐代规定,对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据状断之

B. 宋代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的,事关重大案情的,应上报御童台,由御吏台指定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C. 北宋注重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D. 明朝的管辖制度实行被告原则,对军民实行分诉分辖制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唐律 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根据证据定罪,即“据状断之”。B项考查的是宋代翻异别勘制度,但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并不需要由御史台指定,御史台自古只是掌管监察事项的,不负责案件审理,因此B项错误。C项《洗冤集 录》产生于南宋,因此也不正确。D项说法正确, 当选。

12 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于2010年1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B. 申请人向两个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 人民法院可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问题分别在1998年和2009年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本题中简称“1998年《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本题中简称 “2009年《补充规定》”),目前两个司法解释同时适用。1998年《规定》第17条规定:“嗥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而后2009年《补充规定》对之进行了修改,2009年《补充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故A项正确。2009年《补充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正确;1998年《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故C项错误;第9条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故D项正确。

13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

B.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C.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犬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BD。《地方组织法》第13条第l、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选项A中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包含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务委员会,故选项A错误。根据该法第15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故选项B正确。该法第l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可见,“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大主席团召集”并非“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大主席团主持”,因为人大会议都是由主席团主持,故选项C错误。该法第11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

14 某村村民李某育有两女,大女儿患有精神病,经常打骂父母与妹妹,长期以来,妹妹与其父母心力交瘁。一日,妹妹再次受到姐姐殴打后,忍无可忍反击,并将姐姐打死。后妹妹自首。法庭在审判时,村民联名上诉,请求法官留情,法官在综合考量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妹妹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根据这个事例,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一个国家的法与其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 .

B. 法院判决的结果表明:一个国家的立法可以考虑某些道德观念

C. 法的适用过程不能完全排除道德判断

D. 法与道德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法官在判案时应该“德法并举”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法与道德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法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发挥着作用虽然道德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是评价法律善与恶的标准,但二者仍有不一致的地方,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尽管如此,仍不能排除道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故本题选 A、B、C、D项。

15 关于事先批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较大的市的经济特区法规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B.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经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发现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违反宪法和法律,即可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D. 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不予批准不适当的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ABCD。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济特区法规不需要事先批准,故A项错误。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省级的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是地级,故B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

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故不是说一旦违反“法律”就不予批准,所以C项错误。事先批准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而不适当是合理性,故D项错误。

16 下列各项中属于义务性法律规则的有:

A.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B.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C.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D.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义务性法律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种。本题中C项为命令性规则,旨在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定;AB两项为禁止性规则,用来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D项属于授权性规则,旨在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的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故本题答案为ABC。

17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A. 甲,某市农业局退休职工,每月领取退休工资2500元

B. 乙,中国社科院院士,每月领取院士津贴2000元

C. 丙,经营一家熏肉店,每月靠该店平均收入2400元

D. 丁,获得联合国卫生组织颁发的奖金5万元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埘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C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ABD项所得为免税所得,故本题答案为ABD。

18 某公司欲解除与职工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所提出的如下解约理由或做法中,哪些是有法律依据的?

A. 李某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

B. 李某不满25周岁而结婚,违反了公司关于男职工满25周岁才能结婚的规定

C. 公司因严重亏损而决定裁员,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D. 李某非因公出车祸受伤住院,公司向李某送去3个月工资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AC。《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A项正确。该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C项属于该法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应选。B项没有法律依据,参见该法第39条第2项,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公司关于结婚的规定无关劳动纪律,并且本身也不合法。D 项错误,参见该法第4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9 下列哪些情形,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A.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B. 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C.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D.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根据《公证法》第3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因此,本题四个选项均符合题意。

20 关于法的运行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吴某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法的遵守

B. 修改法律的活动,属于法的实施

C. 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可以作为判断法是否实现的一个标准

D. 我国执政党进行的法律监督属于国家监督的一种方式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首先,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既可以被看作是法律监督行为,也可以被看作是法的遵守行为。因为,守法不仅指法律主体依照法律履行义务的活动,而且也指其依照法律行使权利的活动,故A项正确。其次,法韵实施只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三种活动,不包括立法活动。而修改法律的活动,也属于立法活动,B项错误。再次,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强调法实施的结果。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正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故(:项表述正确。最后,执政党作为一个政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它进行的法律监督不属于国家监督,而属于社会监督。

21 天山市质量监督部门抽查了本市的食品企业,并在媒体上公布了检查结果。美滋味公司对其产品被公布为不合格产品不服,对此。黄律师提出以下意见,其中正确的有:( )

A. 当企业有异议时,质量监督部门应在复检之后再公布检查结果

B. 食品质量应由卫生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质量监督部门没有管辖权

C. 质量监督部门有管辖权

D. 电视台播放美滋味公司食品不合格的行为,侵犯了美滋味公司的名誉权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产品质量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可知B项错误,C项正确。电视台播放的是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结果,不具有恶意,只是报道客观事实,不侵犯该公司的名誉权,故D项错 误。《产品质量法》第l5条第4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故A项正确。

22 王亮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从事食品包装袋的生产,拖欠税款5万元,经多次催缴仍未交纳。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采取的下列措施哪些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A. 书面通知开户银行从王亮存款中扣缴税款

B. 扣押王亮一台单价为4500元的家用空调

C. 扣押王亮一套3万元的机器设备

D. 通知海关阻止王亮出境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可知A项符合题意。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五千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可知B项错误,C项正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根据本条可知D项符合题意。

23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普通法具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

B. 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C. 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程序简便灵活

D. 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 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例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掏束力。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因此,选项A正确。

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判例法;普通法的形成可以说是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故选项B正确。

衡平法,是指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的诉讼程序相当简便、灵活;法官运用衡平法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选项C正确。

衡平法与普通法一样,均是判例法,都遵循先例;衡平法的存在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应当选ABCD。

24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述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

A. 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B. 劳动者非区『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C.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或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D.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 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 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知,本题B、C项为正确答案。故A项条件不足,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也不能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合同;D项属于用人单位随时解 除合同的情形。本题答案为B、C项。

25 中国甲公司以DAP价格条件从美国乙公司进口精密仪器100台,乙公司交货后,甲公司发现部分精密仪器存在问题,请根据不同情况将甲公司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选出?

A. 如果该精密仪器的问题已构成根本违约,则甲公司方可要求乙公司交付替代物

B. 如果该精密仪器的问题不构成根本违约,则甲公司可以要求修理或替换有瑕疵的零件

C. 如果该精密仪器的问题并不严重,则甲公司可以要求减价

D. 无论买方选择何种救济方式,如有必要,其仍可以行使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 ABCD。《公约》第46条第2款规定了交付替代物的补救办法。交付替代物是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时的一种补救办法,即要求卖方替代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依公约的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说明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故A项正确。《公约》第46条第3款对修理的补救办法进行了规定。修理是卖方对所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的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部分等。买方请求修理的要求须与发出的货物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在该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故B正确。依《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故C正确。损害赔偿是公约违约补救制度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买方或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如买方或卖方可以既宣告解除合同,又要求损害赔偿,虽已解除了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其中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受此影响。因此D项也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26 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审查和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广州市政府规章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政府、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 厦门市地方性法规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改变或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眦准的自治条例

D.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中央军委、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家主席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法律的要求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依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13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依据上述第2项的规定,B项正确,依据上述第4 项的规定,A项中广州市政府规章并不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A项说法错误。

依据该法第90条第1款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故D项错误,不包括国家主席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依据该法第88条第2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o”故C项说法错误,此时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

故本题应当选B。

27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下列关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

B.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状况决定的

C. 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自治

D.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单一制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具体表现在:(1)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2)在国家机构方面,只有一套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最高国家司法机关的中央国家机关体系。(3)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无论是普通的省、县、乡行政区域,还是民族自治区域,或者特别行政区域,都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4)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公民只有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故选项A正确。

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建立统一的1多民族国家,既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中国一直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也是我国民族状况的必然要求(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I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故选项B正确。

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是让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根据本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实行特殊的政策,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另外,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国范围内的一个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中央授予而非民族自治地方固有的。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是地方自治。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地方自治的结合,因此,选项C错误。

《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据此,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D。

28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符合下列哪(一)些规定:( )

A.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全国最低工资标准

B. 工资应当以货币或者实物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C. 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最少要支付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D. 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酌情降低支付工资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点为工资和休 息时间的规定。A项错误,应当是不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依据是《劳动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 B 项错误,因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依据是 《劳动法》第50条的观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 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D项错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依 据是《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9 关于行政区划划分,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 重庆市的建置以及与四川省的界限划分由全国人大决定

B. 北京市宣武区的撤销由北京市政府决定

C. 石家庄市的更名由国务院决定

D. 北京市朝阳区界限的部分变更由国务院决定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故A项的前半句正确,但省一级的行政界限变更,由国务院决定,故A项的后半句错误。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北京市宣武区属于市辖区,其撤销应由国务院决定,故B错误。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北京市朝阳区属于市辖区,其行政界线的部分变更应由北京市决定,故D项错误。

30 下列关于法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的观点说法正确的有:( )

A. 法实证主义理论坚持“恶法非法”,而非实证主义则认为“恶法亦法”

B. “二战”后,对纳粹战犯的审讯中,有的战犯认为自己不过是在执行纳粹帝国的法律,所以没有违法。但国际战犯法庭认为,纳粹帝国的法律(屠杀犹太人的法律和鼓励告密的法 律)违背了“人类尊严不可侵犯”等原则,使得这些法律不具有效力。因此,执行这些法律被视为违法行为。这是法实证主义观点

C. 法实证主义是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这两个要素互相排斥

D. 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应该是什么”,而法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什么”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分离的。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恶法亦法”,而非实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坚持 “恶法非法”。A项不正确。 B项实际是认为“恶法 非法”,因此是非实证主义者的观点,B项错误。法 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这两个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并不绝对排除对方,因此C项说法也错误。自然法是对 法律本质的研究,即对于“法应当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研究。法律实证主义强调实在法的自主性,认为法就是法,并不受制于法以外的其他更为高级的标 准,无论这些标准是“事物的本质”、“神意”还是“人 的理性”。因此,即使实在法与上述标准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所以法律实证主义其实是对于“法实际上是什么”的问题的研究。因此D 项正确,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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