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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概括性受案标准

2017年05月31日 11:58:43来源:司法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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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汇总:2017年司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概括性受案标准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分为直接审查和附带审查两方面:

1.直接审查

行政复议直接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点与同行政诉讼相同。第8条所列行政处分、民事调解等行为均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得对其申请行政复议。

2.附带审查

审查范围:可以附带审查的事项限于某些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部门规定、乡级以上政府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即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申请方式与时间:附带审查依附于直接审查,即申请人不得就抽象行政行为直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对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条例》第26条对一并提出附带审查申请规定了一种特例,即:如果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要注意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别:

(1)行政诉讼不受理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诉讼请求;

(2)行政诉讼只受理当事人认为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还可以受理当事人认为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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