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高频考点(3)
>>会计职称考点重点难点: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高频考点(3)
仲裁裁决
1. 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 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 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
①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多选题)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约定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解释】:
(1)买卖合同当事人如果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了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按照约定;
(2)如果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多选题】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该类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往年考题)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票据出票地法院
D.票据支付地法院
【答案】BD
公开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链接】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甲、乙公司因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甲公司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已知该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下列关于该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B.该案件不应当公开审理
C.由法院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D.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答案】D
【解析】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3.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5.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6.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未完待续,更多高频考点请持续关注坦途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分享506-19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分享406-19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分享306-19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分享2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