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经济法常考知识点分享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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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1节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与分类
1、书面凭证概念
广义证券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商品证券
狭义证券资本证券
(1)股票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债券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单位发行的一种债权凭证
(3)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人持有基金单位的权利凭证
(4)认股权证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不是权利证明
(5)期货跨越时间的交易方式
(二)证券市场
1、结构
(1)交易所市场“两所三板”:
①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②三板: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
【三板】
A. 主板市场:全部的上交所+部分的深交所
B. 中小企业板块:深交所;是主板的组成部分;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针对流通股本规模较小、业绩突出、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
C. 创业板(二板市场):不同于主板市场;要求有所宽松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①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不设财务门槛)
②未来发展: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③主要目的: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
(2)、主体分类
(1)证券发行人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的单位:
(2)投资者①机构投资者:
②个人投资者:
(3)证券中介机构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服务:
(4)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机构
(5)证券自律性组织通常是指证券业行业协会
(6)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略)
(四)证券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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