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指南备考信息文章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更多

2018年中级经济师经济法考试内容全解析

2018年07月19日 09:49:18来源: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导读:距离2018年9月初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还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考试已经尽入到总结复习的阶段,为帮助大家理清考试思路,小编整理了一些经济法必须掌握的考点供大家参考。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攻略: 2018年中级经济师经济法考试内容全解析

>>中级会计师考试精品课程

【必背考点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002.png

【注意】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活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 ,不包活本数。

2、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注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必背考点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 也可以是行为。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 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记忆提示】期限必然到来,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

【必背考点3】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

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受欺诈的;

3)受胁迫的;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注意】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必背考点4】代理

1、特征:

2、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代理。

3、代理权滥用的情形: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的情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4、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必背考点5】仲裁

1、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不适用仲裁的情形: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2、仲裁协议:

1)书面;

2)排除诉讼(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否则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変更、解除、空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仲裁程序:

1)仲裁员回避的情形: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一般开庭不公开。

3)可以和解或调解:

①调解:签收后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②和解:可选择裁决或撤回,若撤回后又反悔的, 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必背考点6】诉讼

1、诉讼管接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003.png中级会计师


3)专属管塘

004.png中级会计师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均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审判程序:

①开庭且公开;

②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③二审提出在判决书送达1 5日内,裁定书送达10日内;

④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005.png中级会计师

今天的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考前分享就到这里了,小编温馨提示:掌握考点主题框架是远远不够的,要注重细节的把控才不会因为小错误而丢失分数。希望大家都能在考试中发挥最佳水平。更多详情欢迎登录坦途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中级会计职称培训课程免费试听

预约免费体验课

教育顾问会第一时间安排您的体验课!

课程预约立即提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