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章节笔记文章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更多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仲裁协议

2017年03月02日 12:15:03来源:中级会计师考试网
导读: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经济法》是重要的一个科目,那么你想要了解此科目的知识点吗?本次坦途网中级会计师考试频道整理了相应的内容,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章考点: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考点练习:单项选择题

甲、乙因买卖货物发生合同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审理时,乙提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该案件的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

A.仲裁协议有效,法院驳回甲的起诉

B.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继续审理

C.由甲、乙协商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D.视为甲、乙已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D

【试题解析】由于乙未在“首次开庭前”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中级会计职称培训课程免费试听

预约免费体验课

教育顾问会第一时间安排您的体验课!

课程预约立即提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