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章节笔记文章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更多

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章节考点1

2018年02月08日 15:51:51来源: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导读:年假过后,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的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全面开启,大家的备考工作准备的怎么样了,在报名前夕小编为大家梳理一下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主要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工作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点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章节考点1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精品课程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经济法主要内容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由于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而经济法体系也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例】多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的是( )。

A. 财税法

B. 反垄断法

C. 金融法

D. 计划法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部门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例】单项选择题

◎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 )。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即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三、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例】多项选择题

◎国家调整税率的行为,属于( )。

A.单方行为

B.非单方行为

C.调控行为

D.对策行为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国家调整税率的行为,属于单方行为、调控行为。

单项选择题

◎对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分类的是( )。

A.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

B.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C.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D.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依据行为效果,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分别规定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并且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控和规制。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依法竞争的义务。

【例】多项选择题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包括( )。

A.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

B.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

C.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D.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判断题

◎在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在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 )

Y.对

N.错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

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权利或权力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应的义务各异,因而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同。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但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等原因,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另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更多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资讯信息请时刻关注坦途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熟悉章节考点,把握大纲脉络,知己知彼方能打赢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这场硬仗。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中级会计职称培训课程免费试听

预约免费体验课

教育顾问会第一时间安排您的体验课!

课程预约立即提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