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章节笔记文章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更多

2018年中会《经济法》知识点7

2017年11月23日 16:36:43来源: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导读: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复习阶段,本文为坦途网中级会计职称频道小编收集整理的【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能对你的复习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辅导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7

中级会计课程辅导班

注册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行规定的以外,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3万元、10万元、500万元”);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解释2】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行规定的以外,新《公司法》取消了“出资期限”的规定(原规定“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出资”),同时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解释3】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但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B.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为注册资本

C.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答案】ACD

【解析】选项ACD: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行规定的以外,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言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认股人缴纳出资后,有权要求返还出资的情形有( )。

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C.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情节严重

D.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答案】ABD

更多报名信息、成绩查询、证书领取、备考信息、考试大纲等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坦途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中级会计职称培训课程免费试听

预约免费体验课

教育顾问会第一时间安排您的体验课!

课程预约立即提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