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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四章(4)

2017年07月10日 12:10:27来源: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导读:距离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还有最后两个月时间,各位小伙伴准备得怎么样了,小编为大家重磅分享各章节的考试大纲,考生可以作为复习参考,同时查漏补缺看看自己有没有漏掉的知识点,也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考试大纲: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四章(4)

考点: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身份

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单位+单位

控制

同一控制

重大影响

融资安排(银行除外)

合伙、合作、联营

董监高的主要成员兼职

单位+自然人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近亲属

在投资者任董监高的自然人及其近亲属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练习题: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是( )。

A、由甲公司的监事担任董事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

C、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担任董事会秘书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正确答案】 C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选项C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考点:要约收购

应当要约收购

达到30%+继续增持

通过协议方式直接超过30%

进行要约收购是否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事前许可

×

支付方式

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及其他合法支付方式

收购期限

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出现竞争要约除外)

撤销要约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

变更要约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出现竞争 要约除外)

直接公告变更事项,通知被收购公司,无须经中国证监会许可

禁止行为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不得不公平对待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除外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4亿、25%10%

终止上市

事后报告

收购完成后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练习题:多项选择题

关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下列说法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 )。

A、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天

B、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C、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撤销其收购要约的,应当公告

D、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要约收购。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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