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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四章(2)

2017年07月10日 12:01:16来源: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导读:距离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还有最后两个月时间,各位小伙伴准备得怎么样了,小编为大家重磅分享各章节的考试大纲,考生可以作为复习参考,同时查漏补缺看看自己有没有漏掉的知识点,也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考试大纲: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四章(2)

考点: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贷款期限

答复时间(国家另有规定外)

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

展期(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短期

1

1个月

贷款到期1个星期前

≤原贷款期限

中期

1年<X5

6个月

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

≤原贷款期限1/2

长期

5

3

考点:证券市场的结构交易所市场

交易所

板块

适用范围

上市条件及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市场

为资质较高的企业股票提供交易服务

1)发行人应当是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3)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市场(已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

中小企业板

业绩突出、具有较好成长性和较高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

“两不变”
1)中小企业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
2)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四独立”: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创业板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与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标准有所不同,主要体现为盈利要求有所放松等方面

考点预习: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超过200人VS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1.《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不超过10名。

【提示】“1”适用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2”适用于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即对于非公开发行特定对象人数的问题,上市公司有严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但是不超过10名,仍旧在不超过200人的范围内,前后并不矛盾。

【链接】

(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不少于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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