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四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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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贷款期限 |
答复时间(国家另有规定外) |
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 |
展期(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
|
短期 |
≤1年 |
≤1个月 |
贷款到期1个星期前 |
≤原贷款期限 |
中期 |
1年<X≤5年 |
≤6个月 |
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 |
≤原贷款期限1/2 |
长期 |
>5年 |
≤3年 |
考点:证券市场的结构交易所市场
交易所 |
板块 |
适用范围 |
上市条件及监管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主板市场 |
为资质较高的企业股票提供交易服务 |
(1)发行人应当是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主板市场(已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 |
||
中小企业板 |
业绩突出、具有较好成长性和较高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 |
“两不变” |
|
创业板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
与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标准有所不同,主要体现为盈利要求有所放松等方面 |
考点预习: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超过200人VS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1.《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不超过10名。
【提示】“1”适用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2”适用于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即对于非公开发行特定对象人数的问题,上市公司有严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但是不超过10名,仍旧在不超过200人的范围内,前后并不矛盾。
【链接】
(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不少于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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