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二章(1)
>>考试大纲: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二章(1)
考点:注册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行规定的以外,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3万元、10万元、500万元”);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解释2】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行规定的以外,新《公司法》取消了“出资期限”的规定(原规定“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出资”),同时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解释3】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度被放松。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但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言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考点练习:单选题
某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某公司股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最高应为( )万美元。
A.1000
B.1400
C.1750
D.21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700×2.5=1750)。
考点:股东的出资形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在公司内部
(1)全面履行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考点2016年教材未涉及)
(2)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债权人
(1)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考点2016年教材未涉及)
(2)其他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解释1】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而免除。
【解释2】所有的“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3.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练习:单项选择题
王某和李某拟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就股东出资事项拟定了下列内容,其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王某以其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资
B.李某应当在公司申请营业执照前缴纳其货币出资额中的30%
C.王某另以实际价值为5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
D.李某另以劳务出资,作价200万元
【正确答案】B
考点: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解释】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不包括“转让主要财产”)决议持有异议。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练习题:单项选择题
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8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5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14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乙遂觉得继续投资于该公司没有什么意义。乙拟采取的下列措施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B.请求法院解散该公司
C.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D.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
【正确答案】C
【知识点】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试题解析】(1)选项A:股东会有权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2)选项B: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应当有法定的情形(如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本案并未出现相关情形;(3)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更多中级会计职称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坦途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分享506-19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分享406-19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分享306-19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分享2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