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第一章第四节知识点
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知识点预习—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在适用法律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对任何一方施加压力。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知识点预习—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其次,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
3.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因此,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4.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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