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资格《导游实务》章节笔记:旅游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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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旅游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 概念:根据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二) 特点:短期性,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结合,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结合。
二. 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 概念: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转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金的行为(属强制保险)。
(二) 投保范围:
①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②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③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④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⑤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⑥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⑦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三) 合同内容:
①保险期限: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②保险金额:依据《保险规定》,旅行社办理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四) 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保险合同的情形:
①旅游者由于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②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务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支出;③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者没有参加约定的旅游活动而自行活动时,发生的人身、财物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旅行社意外保险
(一) 概念:
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的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属自愿保险)。
(二) 赔偿范围:
①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②受伤和急性病治支出的医疗费;③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④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失或被盗所需的赔偿;⑤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三) 合同内容:
①保险期限:分入境旅游和国内、出境旅游两种情况。
1. 入境旅游: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为止;
2. 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履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注:如果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也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②保险金额: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入境旅游:30万元人民币;
出境旅游:30万元人民币;
国内旅游:10万元人民币。
①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规定;在约定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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