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法律》重要考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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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解释】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其中,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环节。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
(2)有法定依据;
(3)限于特定处罚:数额较小的罚款(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警告。
2.程序
(1)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或申辩);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
(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
(5)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救济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
(1)《行政处罚法》未对立案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从立案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2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关有权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有权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及查验货物、物品,有权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有权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但是,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3.告知和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提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审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处罚建议,连同案卷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理。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了解内容):行政处罚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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