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点: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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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特征:社会组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受委托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职权的特征
行政职权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特征性(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还具有
1、公益性,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2、优益性,享有职务上、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包括先行处置权(先行扣留、即时强制);获得社会的协助权。
3、支配性。
4、不可自由处分性。不可自由处分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①不得随意转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未经法律许可一般不得随意转移。只有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职权才能转移;②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也就是行政职责履行过程。
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许可权;(5)行政命令权;(6)行政执行权;(7)行政监督检查权;(8)行政强制权;(9)行政处罚权;(10)行政司法权。
1、行政立法权,有权行政机关制定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权力。
2、行政决定权主要限行政自由栽量事宜,具体表现为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分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指导权和行政合同权。
3、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正理的权力。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仲裁、裁决复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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