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务师《税法一》考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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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
二、两类纳税人的划分及标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
【知识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1.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代理人或购买者。
二、两类纳税人的划分及标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纳税人类型 |
纳税人标准 |
生产货物、提供劳务 |
50万元 |
销售货物 |
80万元 |
提供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500万元 |
兼营不同业务 |
按相应的标准认定 |
其他个人 |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单位 |
可选择小规模纳税 |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一般纳税人 (必须登记) |
(1)会计核算及健全、年销售额在50万以上的生产性纳税人 (2)会计核算及健全、年销售额在50万以上的商业性纳税人 (3)会计核算及健全、年销售额在50万以上的营改增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1)不符合两个标准的企业 (2)其他个人 |
一般纳税人 (可以申请) |
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简化前置条件,对年应税销售额为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暂停执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 |
一般纳税人 (可以选择) |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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