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税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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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税收司法
1.司法权行使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部分司法权)。
2.税收司法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法院体制上独立于行政机关;审判权行使不受上级法院干涉。
(2)中立性原则。
3.税收司法内容
包括行政司法、刑事司法、民事司法。
行政司法:(行政诉讼)
(1)司法审查受案范围:包括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和保全处罚等其他行为。
(2)司法审查的特点:
①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②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提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又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可申请复议和赔偿诉讼。
4.民事司法
(1)税收优先权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②欠税在前,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③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代位权: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撤销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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