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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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新政策)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通过认定的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略)
(2)专家评审。
(3)审查认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4.监督管理
(1)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3)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4)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①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②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③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1.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减半时按25%的税率计算)
2.上述企业同时在特区和浦东新区以外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特区和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上述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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