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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2017年07月15日 18:17:06来源:税务师考试网
导读:距离税务师考试还有近四个月的时间,你复习得怎么样了?复习到第几轮了?各章节的知识点有没有整理出来清晰的思路?小编现在为各位考生重磅分享2017年税务师考试的考点汇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考试知识: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知识点: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地价款:土地出让金、转让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有关费用: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1、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2、前期工程费:测绘、三通一平

3、建筑安装工程费:出包、自营

4、基础设施费:道路、水、电、气、通信

5、公共配套设施费:不能有偿转让的

6、开发间接费用:工资、福利、水电、周转房摊销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1、跟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开发费用不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细则标准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已纳入管理费用,因而不得在此扣除

2、其他纳税人: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

(五)其他扣除项目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其他纳税人不适用(抑制炒卖地皮、房地产的投机行为)

2、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3、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2种情形分别处理:

(1)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2)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

(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1、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能取得评估价格的,可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

(2)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评估费)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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