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实务》知识辅导:税款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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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财务制度及账簿健全。
2.查定征收: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是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付款时依法扣缴税款。
6.代收代缴:收款时依法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需核发代征证书。
【提示1】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提示2】自2013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税款。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二)税款征收措施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调整。
3.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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