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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咨询工程师《方法实务》基础训练题2

2018年12月29日 11:56:13来源:咨询工程师考试网
导读:2019年的咨询工程师考试正在紧张的备考当中,不知道各位考生复习的如何了呢?小编今天整理的是《方法实务》的备考练习题,希望大家通过小编的分享能够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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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一】

某外商拟在某地投资建设一基础设施项目,有多个场址方案可供选择。该项目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但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因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该外商采用公开投标方式选聘咨询单位,经过资格预审,有A、B、C、D、E五家咨询单位进入备选名单。招投标和咨询工作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评标委员会共有7人,其中外商代表1名、招标代理机构代表2名,技术专家2名,经济专家2名。由于招标人原因,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招标人通知了所有投标人。因B咨询单位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允许其撤回投标文件,但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

事件2:最终D咨询单位中标,并接受委托开展项目场址比选。D咨询单位认为项目选址应从建设条件和建设费用等方面进行综合比选。

事件3:外商要求D咨询单位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协助外商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

事件4:拟建项目场址为荒地,D咨询单位建议外商征求当地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外商认为项目不占耕地,只需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而不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许可。

事件5:外商认为拟建项目不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无需政府核准或审批。只需向当地政府备案即可。同时,为获得建设项目备案,需先得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准文件。

1、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事件2中,D咨询单位对该项目进行场址比选时,除考虑建设条件和建设费用外,还需考虑哪些方面的内容?

【正确答案】

1、事件1中不妥之处有以下两点:

(1)技术和经济专家的人数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技术和经济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

(2)招标方拒绝退回B咨询单位投标保证金的做法不妥,因为按照有关规定,如果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有权撤回其投标文件,并收回投标保证金。

2、咨询单位对该项目进行场址比选时,除考虑建设条件和建设费用外,还需考虑运营费用、环境保护条件、运输费用、安全条件。

【试题二】

某市政府投资的一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项目施工招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了招标控制价。招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招标信息在招标信息网上发布后,招标人考虑到该项目建设工期紧,为缩短招标时间,而改用邀请招标方式,并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

事件2:资格预审时,招标代理机构审查了各个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技术能力。

事件3:招标代理机构设定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120万元。

事件4: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3人、招标人代表1人、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1人组成。

事件5: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其提出降价要求,双方经过多次谈判,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指出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说明事件2中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时还应审查哪些内容。

3、指出事件3、事件4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指出事件5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改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理由:该建设工程项目为政府投资的,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2)不妥之处: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

理由: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是一种歧视性依据,这是《招标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2、事件2中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时还应审查的内容:

(1)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事件3事件4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设定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

理由: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不妥之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120万元。

理由: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3)不妥之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

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4)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中包括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4、事件5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降价要求。

理由: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不得就报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不妥之处: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

理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3)不妥之处: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理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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