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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易混题2

2019年07月04日 14:11:00来源: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导读:距离中会考试还有一段时间,现阶段如果还有一些基础知识没弄明白,就需要考生抓紧复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重点知识,多做考试真题和模拟题巩固知识。

许多考生对中会《经济法》中公司法和证券法考点有很多疑惑,在做题过程中总是容易混淆知识点,答不对试题。坦途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今日为你带来的就是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易混题,大家要认真审题,分清考察的知识点,才能弄明白出题意图,做对题目。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中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宝公司”),公司成立后不久,丁受让甲的股权加入中宝公司,后丁查明甲作价100万元用于出资的房产未经评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该财产现价30万元,未涉及市场贬值风险。此外中宝公司对外未清偿大宝公司的债权50万。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B.中宝公司有权要求甲补足出资7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责任

C.中宝公司有权要求乙、丙对甲依法应承担的补足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D.大宝公司有权要求甲对中宝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依法应承担的补充清偿责任,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且未涉及市场贬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选项BC: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还应承担连带责任。(3)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丁受让该股权对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不知情。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中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宝公司”),中宝公司成立后甲与总经理王某串通抽逃其全部出资;事发后,中宝公司多次催告甲返还,甲拒不返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股东会有权作出决议,不对甲进行股利分配

B.董事会有权作出决议,将甲从股东名册上除名

C.中宝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甲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中宝公司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抽逃出资的行为之日起3年内请求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AC

【解析】(1)选项A: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选项C: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选项D: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持有甲公司0.8%的股权,李某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拒绝。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李某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主张张某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李某可以公司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主张张某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C.李某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主张张某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

D.如果李某的诉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则甲公司应当承担李某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答案】AD

【解析】(1)选项ABC:根据规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D: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例题·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立即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下列情形中,属于重大事件的是( )。

A.上市公司增资的计划

B.上市公司涉嫌违法受到刑事处罚

C.上市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

D.上市公司收购方案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属于内幕信息,而非重大事件。

今天小编分享的易错题都弄明白了吗?虽然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会存在这种混淆题迷惑大家,但其实只要弄清楚出题意图,熟练掌握每科知识点,就能轻易地作出题目,这种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这就需要考生平时在做题中要注意细节,不要粗心,认真审题,才能答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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