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例题9
坦途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将在不断为大家更新中级会计考试模拟题,帮助大家进行练习和巩固。在考试中,考察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因此需要我们在平时的学习中多去练习。很多的知识点不仅仅只是去背,更要去理解。
考点1:保证关系的设立(★★)
【例题·多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无效保证合同的有( )。(2017年)
A.甲公立大学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企业的贷款提供保证
B.陈某与债权人李某签订的未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保证合同
C.甲行政机关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
D.甲公司的部门经理以该部门的名义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C: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选项B: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选项D: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考点4:共同保证与共同担保(★★★)
【例题1·单选题】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丙企业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企业申请展期,与乙银行就还款期限作了变更,还款期限延至2014年12月30日,但未征得丙企业的书面同意。展期到期,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遂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企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不承担,因为保证期间已过
B.应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有效
C.应承担,因为丙企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D.不承担,因为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因还款期限的变更而消灭
【答案】A
【解析】(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2)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丙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3年12月30日~2014年6月30日,乙银行请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丙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2·多选题】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2012年)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即将在9月举行,在这段时间,大家要增强实操练习,多做题。很多章节的知识不是光去背诵记忆就可以掌握的,更要去理解和分析,只有把每个知识点理解了,才能够更加容易的去记住。并且要在练习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答题速度,控制时间的同时也要提高质量。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前冲刺508-30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前冲刺408-30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前冲刺308-30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前冲刺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