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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错题解析9

2019年06月15日 14:41:43来源: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导读:对于中级经济法的内容,很多小伙伴都反映,可用的试题并不多;所以小编针对这个科目,特意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模拟题练习,快来看吧!

对于每年一次的中级会计师考试来说,经济法是一门基础科目,所以只需每天练习一些题保持题感,在此基础上做一些提升就可以啦。话不多说,先来看看坦途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分享的这篇中会模拟题练习吧! 

单选题

陈某因为身为甲公司股东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被公司诉诸法院,下列说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陈某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陈某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就应当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C、法院应当直接判决公司胜诉

D、公司提起的该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题中A选项是正确的。

该题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设立登记”知识点进行考核。

单选题

杨某与远亲宋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杨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而以宋某为名义股东。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后来宋某见投资权益有利可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无效,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B、若杨某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C、若宋某以其为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D、杨某可以不经其他股东表决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题中A、C、D选项都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识点进行考核。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但是小编想说的是:只做题不夯实基础只是空中楼阁,只有打好基础才能在此基础上强化自己的知识体系。所以赶紧关注坦途网吧,这里还有很多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分享。相信有了小编的分享后,你们的考试成绩会更上一层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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