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通过一科可抵继续教育24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期登记办理流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人员。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
(二)参加在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
(三)参加在各级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
(四)参加“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网上免费培训;
(五)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七)参加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八)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九)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十)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十一)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十二)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十三)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十四)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十五)参加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形式的培训。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上述相应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
四、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学分计量标准为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每学时按45分钟计量)。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五、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分计量标准
(一)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网上免费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九)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十)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十一)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十二)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十三)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十四)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十五)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会计人员取得的学分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人员应当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次年开始,每两年办理一次继续教育登记。逾期12个月未办理登记的,需通过相关培训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七、继续教育学分顺延办理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八、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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